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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高管侵占公款案:前行长栾永泰发布公开信称被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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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9-21 15:39

正文摘要:

“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事件又有新进展。9月20日下午,恒丰银行前行长栾永泰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真的是律师”上,贴出了栾永泰亲笔署名的《致恒丰银行全体员工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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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发表于 2016-9-21 15:40:00
律师函

烟台市委、市政府、恒丰银行:

悉闻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先生正组织恒丰银行万名员工签署《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对恒丰银行原行长栾永泰先生进行人身攻击与安全威胁。栾永泰先生十分震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发布律师函如下:

一、恒丰银行《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严重失实。

该公开信描述“栾永泰不断捏造舆论事端,以个人爆料的形式利用网络媒体发表了数篇严重失实报道并伪造证据,对恒丰银行进行恶意诽谤和肆无忌惮的攻击,妄图干扰司法程序、破坏金融秩序、拖垮恒丰银行改革进程,甚至进一步摧毁恒丰银行,以达到栾永泰及其利益团伙不可告人的险恶目的和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图”。该描述是完全失实的。

1、栾永泰先生并非“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媒体曝光事件的爆料人,其本人仅仅是在被动接受采访的时候,如实回答曾接受恒丰银行董事长发放的工资及奖励2000万元。并且,栾永泰先生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并未提及其他人所获款项。有关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先生领取3850万元公款的报道,栾永泰先生并非消息源和爆料人。

2、栾永泰先生没有如公开信所称的“对恒丰银行进行恶意诽谤和肆无忌惮的攻击”的行为。“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媒体曝光事件是舆论监督事件,绝不可将其性质转化为栾永泰先生的过错。

3、栾永泰先生绝无公开信指责的“妄图干扰司法程序、破坏金融秩序、拖垮恒丰银行改革进程,甚至进一步摧毁恒丰银行”的行为。事实上,栾永泰先生与恒丰银行无任何利害相关的司法程序,也不可能影响任何司法程序。栾永泰先生自从部队转业以来,数十年奋斗在恒丰银行的工作岗位上,从一般员工到支行领导、总行行长直至退休,陪伴和见证了恒丰银行的成长。作为老恒丰人,既深受恒丰培养而成长,也对恒丰银行怀有深厚感情,不可能做出对恒丰不利的事情。

4、公开信指称的“栾永泰及其利益团伙不可告人的险恶目的和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图”亦无事实依据。栾永泰先生自退休后,除正常领取退休金,与恒丰银行并无利益牵连。恒丰银行公开信中关于“利益集团、险恶目的、谋取巨大非法利益的企图”的表述纯属捏造、诽谤。

二、“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媒体曝光事件是媒体舆论监督行为,不可将其莫须有罪责强加于栾永泰先生。

如前所述,媒体曝光事件,是舆论乃至公民履行正当权利的一种方式。栾永泰先生并非爆料人,仅仅就自己知情的一小部分事实,接受了媒体采访。“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事件是否存在、是否属实、如何定性取决于党纪和司法部门的调查结论。而绝不可混淆视听,将该事件强加为栾永泰先生所谓的别有用心,将舆论对贪腐事件的曝光监督转化性质。

三、《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严重侵害了栾永泰先生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公民的名誉权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公开信》捏造事实,充斥文革语言地进行人身攻击,并以向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形式发出,不仅客观上是对党委政府的倒逼,也实质上侵害了栾永泰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举报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而与一切腐败现象做斗争是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恒丰银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额公款”虽非栾永泰先生爆料,但鉴于蔡国华先生的所作所为,栾永泰先生将在今后有权行使公民权利和践行党员义务,依法依规向组织上反映情况。

鉴于《致党和政府的公开信》严重失实,鉴于该公开信严重侵害栾永泰先生的合法权益,并鉴于事态发展威胁到栾永泰先生的人身安全,受栾永泰委托,本律师要求恒丰银行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请求烟台市委市府督促恒丰银行相关责任人停止侵权,我方保留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特此致函,盼予重视。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