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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再起,那么破产后欠债可以不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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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1-2 08:57

正文摘要:

施行十几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又起。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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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就雨 发表于 2018-11-2 08:59:43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产逃债:真的实行个人破产,这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等,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陈夏红说。

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较为陌生。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5年,德国破产法则对破产债务人规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这段程序,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

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李曙光认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个担心是,给法院带来过重的工作压力。“美国破产法院每年审理的上百万起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破产案件。”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017年,我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现在我们破产审判庭的法官,也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产审判庭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目前执行转破产的案件量已经增加,如果制度顺畅后,破产案件数量或许将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