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将与偿二代合拍: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保险公司的治理困局数度出现。有分析认为,此类个案虽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情况,但足以暴露出治理风险并引发监管层的重视。保险公司经营上具有的资本结构高负债、债权人分散等特点,使得其治理结构区别于业外。随着股权多元化和投资渠道放开,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而部分公司风险管控能力薄弱、高管舞弊等问题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资金运用违规等风险也值得警惕。 2006年1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并强调发挥监事会作用,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2007年4月,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独董管理暂行办法的后续修订方案不排除以试点方式推进的可能,但具体出台时间仍未敲定。前述“组合拳”将尝试与偿二代监管体系配合,对于保险公司治理方面的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据知情人士介绍,研究制定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将与偿二代监管体系并行,保险公司的治理将步入更加规范的框架,监管的依据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不同的是,偿付能力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公司治理监管则较为复杂。虽然目前相关制度仍处于论证阶段,但完善后的监管体系对于行业内外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将产生积极作用。特别是独董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将产生巨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