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征信平台的建设则意义重大,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将会进一步加速和开放,但整个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浩大,还需时日。 在监管责任上,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由银监会监管,这早已是业内共识,同时意见也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不得特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时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个人判断,这将意味着资金池模式,以及一些理财端的增信方式受限。 预计未来,行业将从理财端的创新转向借款端的创新。长期以来,整个p2p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的创新,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包装能力、营销获客能力以及渠道的搭建能力,而未来在资产端,也就是借款项目的创新上将变得更为重要,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能力将成为关键。当然,这也是经济处于下行,坏账率上升趋势下的必然之路。 对于p2p平台而言,意见也对备案制、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平台透明度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这里尤其重要的是资金流向的透明度,比如不能光看投资人收益,而看不到企业借款成本。 个人总结来看,对于p2p平台的的要求可为“备案制、透明化、资金托管、投资者教育”四大核心点,至于具体的要求,还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出台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