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治理与决策
一、应急储备安排的治理结构由部长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组成。
二、理事会应由各方任命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理事必须由财长、中央银行行长或拥有相当职权者担任。理事会应以共识方式做出有关应急储备安排的高级别决策和战略性决策。理事会有权:
(一)审议、修改应急储备安排的承诺资金规模并批准各方承诺资金额的变更;
(二)批准新成员加入应急储备安排;
(三)审议和修改应急储备安排的工具;
(四)审议和修改期限、展期次数、利率、利差和费用的框架;
(五)审议和修改提款和展期的条件;
(六)审议和修改有关违约和制裁的规定;
(七)审议和修改有关最大借款额和借款倍数的规定;
(八)审议和修改最大借款额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排的脱钩比例;
(九)决定创立永久秘书处或专门的监督小组;
(十)批准其自身程序规则;
(十一)审议和修改有关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协调国的任命规则及其职责;
(十二)审议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投票权及决策规则;
(十三)审议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
(十四)批准有关常务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规则;
(十五)决定其他未明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负责应急储备安排的行政性和操作性决策,应由各方指定一名董事和一名副董事组成;除非各方另有规定,常务委员会成员应从中央银行官员中选派。常务委员会有权:
(一)制订其自身程序规则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批准通过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获得支持的申请;
(三)批准通过展期流动性工具或预防性工具获得支持的申请;
(四)批准流动性工具和预防性工具的操作程序;
(五)在特殊情况下决定豁免本条约下规定的审批条件、安全保障以及所需要的文件;
(六)批准一方提前赎回的申请;
(七)决定是否在违反本条约时实施制裁;
(八)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四、作为一条原则,常务委员会应努力争取在所有事项上达成共识。常务委员会就本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应以提供方的加权票简单多数做出决定,就第三款第五项至第七项应以提供方共识方式做出决定。其他事项应以常务委员会共识方式决定。
五、当以投票做出决策时,各方投票权应按以下规则确定:(一)5%的总投票权将在各方平均分配;(二)余下部分将按各方承诺出资额相对规模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