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应急储备安排的法律地位
应急储备安排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无权签订协议、提起诉讼或被起诉。
第二十条 争端解决
一、任何与本条约解读有关的纠纷将通过理事会磋商解决。
二、对于与本条约下任何条款的执行、解释、推定、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争议、分歧或主张,若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未通过理事会友好协商解决,应根据本条约生效期间有效的联合国[微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不包括第二十六条)通过仲裁予以解决。若诉诸仲裁,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有三个仲裁员。
三、各方同意,在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仲裁中,以及为承认仲裁裁决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包括为将仲裁裁决转换成判决而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各方不得仅出于他们是主权国家实体的事实而提起抗辩。
第二十一条 条约退出与终止
一、一方退出本条约,应提前6个月向其他各方通知退出意愿。但是,任何一方不得在本条约生效5年内提出退出通知。
二、在这6个月中,提出退出通知的一方应给其他各方阐述自身愿望和观点的机会,但不再有权利申请、也不再有义务提供资金支持。
三、在终止或退出时,若本条约下任何义务,包括偿还资金的义务,尚未结清,本条约的所有条款(除允许各方提款和提款展期的条款外)将继续有效,直至义务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