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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新闻

据财新网报道 监管层于近日下发“八条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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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网报道 监管层于近日下发“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与2015年3月份公布的版本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新细则对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再次重申不得为配资提供便利。这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目前仅向部分机构征求意见。虽然此前监管也就“八条底线”做过多次规范及指导,但此次《细则》为2015年3月份后首次以文字版形式下发正式征求意见稿。

股票类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此次《细则》最大的改变在于对资管计划杠杆倍数的限制。第八条中规定:“资管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资管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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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同时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杠杆倍数约束大大加强。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但在去年股灾期间,杠杆成为风险爆发点,监管层也曾对多家基金公司这类结构化资管计划进行摸底。此外,上述产品不得变相投资于结构化产品。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超出净资产的140%也被严格限制。

在设立结构化产品时,资管机构需要对结构化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并且在资管合同中需要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涉及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措施等信息。

不得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细则》第二个主要的变化在于明令禁止证券期货机构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细则》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或为这类业务提供交易便利。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不得外接未经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便利;不得设立伞形资管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同用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

对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细则》也明确要求符合聘用资质、有效的遴选制度、签订投顾协议、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允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的资管计划,或者收取与服务不匹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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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菲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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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菲勒

发表于 2016-5-18 10:24:16

资金池业务强调信息披露:在对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中,《细则》从原来的3条“不准”增加为8条。其中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的表述。

此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未进行实际投资,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所管计划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资管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除外。资管计划禁止通过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资管计划为非标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

销售强调风险披露:《细则》对销售时的风险披露也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2015年3月份修订的“八条底线”规定中,监管要求当资管计划未有明确投资标的时,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管计划除外。

但在新的《细则》中,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并且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等;要求完全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对于这一项的实施是要求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除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外,《细则》同时严禁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

此外,《细则》明确了在销售资管计划中,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而此前,监管并未对此有过明确规定,仅要求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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