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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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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展贷款业务,加强会员行之间的协作,规范竞争行为,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维护同业利益,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经各会员行(以下称为签约行)充分协商,现制定本约定。

一、本约定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它授信业务。自觉坚持贷款金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向同一借款人所发放的各类项目贷款,原则上通过筹组银团贷款方式提供融资

鼓励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二、银团贷款的各签约行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三、各签约行应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四、银团贷款由借款人向牵头行提交书面委托。倡导牵头行将银团贷款项目概况、主要贷款条件、担保条件及组团邀请等书面文件发送给相关签约行,并给签约行一定的回复时间,受邀请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起行回复意见。邀请成功后,牵头行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商定成立项目协调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起草银团贷款协议等具体事项,确保银团贷款的顺利实施。

五、协调委员会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分管行长或该项目的负责人组成。银团贷款工作小组由银团贷款成员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一名专职联系人组成。协调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例会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六、银团贷款实施过程中,各成员行要严格执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有关自律性规定。为分散贷款风险,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它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由两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其份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银团发起后,因签约行对贷款项目风险的判别标准不一或因其他因素不能成功筹组的,视为失败。筹组失败牵头行需函告苏州银行业协会备案。

八、代理行对银团资金管理承担一定义务,应审慎、勤勉、尽职、充分履行代理行职责,保证银团贷款共同利益。贷款发放后,牵头行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苏州银监分局及苏州银行业协会报告银团贷款基本情况。

九、各签约行响应并支持融资总额在1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且风险较大的融资业务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进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十、成员行自愿遵守银团收费报价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银团收费由借款人负担,银团不向参加行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参考标准为:安排费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承诺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的比例每年收取,代理费代理行可根据银团贷款总额按不低于0.2%的比例按年收取,独立中介费等费用按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取。

十一、各签约行原则上不得参加非江苏省、苏州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为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项目,但签约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系统内银团贷款项目除外。

十二、贷款文本格式,参照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广的银团贷款示范合同文本。

十三、对违反本约定的签约行按照《苏州银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签约行所属的分支机构亦受此约定约束。约定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在银团贷款项目协议中另行制定。

十五、本约定由苏州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约定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全体签约行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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