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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顾问

在经历了多年的沉寂之后,大盘蓝筹股近日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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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类型:
股票
开始时间:
2014-9-20 13:30 至 2014-9-20 16:00 商定
活动地点:
园区旺墩路建屋大厦702室
性别:
不限
已报名人数:
0
剩余名额:
10 人
报名截止:
2014-9-20 13:30
在经历了多年的沉寂之后,大盘蓝筹股近日可谓“王者归来”,在最近几个交易日,包括有色、房地产、金融等权重股板块轮番发力,沪指已经连续6个交易日收红。业内人士认为,微刺激政策的累积效应是蓝筹股在沉寂多年之后发力的原因,而其中,沪港通的作用尤为重要。

自证监会4月份宣布启动沪港通试点消息以来,便一直备受投资者的关注。随着筹备工作的推进,市场近日传闻沪港通将于10月13日开通,一时间众多大盘蓝筹股再次闻风而动。尽管港交所发言人7月28日回应称,目前开通仍未有确切的日期。但是,众多业内人士都表示,10月沪港通开闸基本没有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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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来了,它能为沪指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投资者又该如何把握其带来的投资机遇?9月20日下午13:30-16:00,工商银行将携手浙商证券举办沪港通投资交流专场,与会机构专家将与各位财主面对面交流,探讨上述问题,同时分析最新政策动向和解读投资规则。银财苏州将在第一时间内为大家分享精彩图文。

主持人:       陆家乾
1、13:30-14:00   签到
2、14:00-14:15   浙商证券简介,浙商证券介绍,产品,优势;
主讲人: 陆家乾
3、14:16-14:30   工行业务推荐和产品介绍
主讲人:工行待定
4、14:30-15:15  沪港通规则解读和投资机会分析
主讲人:汪晓宇
5、15:15-16:00  互动环节,交流答疑,现场开户联网
浙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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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股票

发表于 2014-9-19 09:49:11

在这里给财主梳理下沪港通的基本思路:

A 10月或正式启动:对于A股自上周以来的连续大涨,大同证券投资顾问告诉记者,一方面是A股本身的一些利好,包括经济数据走好,以及中央政策利好国企国资改革等。另一方面,就是近期热炒的沪港通起了很大的作用。据了解,目前沪港通实施细则已经上报证监会,相关协议也在月底定稿,而且下月沪港通将在香港推介。这意味着,沪港通开通正在逼近。

此前,已经有媒体报道沪港通将于10月13日正式开通,不过港交所发言人28日回应称,目前开通仍未有确切的日期。“但是,从目前沪港通总体进度安排看,沪港通在今年10月推出的可能性很大。”券商人士表示,除了进行中的配套政策及规则等的制定和完善外,沪港通的正式启动还需要成熟的技术系统,涉及软件开发、硬件准备、网络建设等多项工作。据了解,目前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已分别向全行业发布了接口规格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此外,券商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技术系统开发工作也在推进中。

据介绍,目前上交所正在完成会员系统技术开发以及内部测试,到了8月份,可能会进行全天候测试环境联合测试。此外,作为重头戏的沪港通首场推介会也可能于8月份在香港举行,三季度末有望全球市场演练和全球推介,这意味着沪港通在今年10月推出的可能性极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预计与4月10日联合公告中提出的“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非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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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股票

发表于 2014-9-19 09:49:27

B 投资门槛50万元:根据《联合公告》的规定,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这意味着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余额必须达到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才有投资港股的机会。

对于这部分投资者,券商人士建议可以提前通过金融机构开通沪港通账户,利用A、H股差价,提前布局低价位股票,待沪港通开通以后高价卖出。诺亚财富山西分公司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众多券商机构都看好沪港通带来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如果能提前预判相关受益标的,并及早布局,相信能够获得不错的收益。从各机构分析来看,沪港通试点启动以后,有一类股票将会大大受益,即沪港两地的稀缺性标的子行业。上述分析人士指出,稀缺性标的,从A股来看重点关注军工、中药、白酒等相对独特的行业都有望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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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资金门槛达不到要求的投资者也并非无法参与港股投资。山西证券投资顾问就表示,中小投资者可以借力投资港股的QDII基金实现“曲线救国”,“香港股市相对风险比A股要大,不适合普通投资者直接交易,投资者如果看好港股投资前景,可以通过购买相关的基金。”天天基金研究中心指出,沪港通的推行将给三类基金带来投资机会,其一,短期A、H股折溢价回归以及大盘蓝筹股估值修复给相应主题基金带来的机会;其二,重点投资港股市场的QDII基金产品;其三,重点投资沪港两地稀缺标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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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股票

发表于 2014-9-19 09:49:40

C 短期影响有限:对众多股民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沪港直通车的开通对于A股以及自己投资操作的影响。对此,海通证券分析师表示,沪港直通车开通对于沪市和香港两地的投资者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初期的影响并不大,因为设定的参与门槛比较高,主要是机构参与。但是,随着未来沪港通正式开闸后,将掀起更为有力的A股蓝筹股估值修复行情,进而为我省股民投资蓝筹股带来机会。

因为与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由于机构是主要的交易者,外资机构占比大,交易制度更加灵活,退市制度上市制度更完善,与国际市场联系更紧密等特点,香港股市的投资风格更类似于欧美成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加重视企业盈利且长期持有、着重在资产组合中反映中国经济基本面、更加重视价值而非成长等特点。

此外,与目前的QFII以及RQFII相比,沪港通受众群广,成本低廉,能吸引更多的港股人群。“通过QFII和RQFII投资A股市场,存在资金锁定期分别为3个月和12个月,也影响了投资者的申购积极性,而沪港通不限资金锁定期,投资者更为灵活。此外,由于制度的原因,港股实时行情对个人投资者收费,而A股实时行情免费,因此习惯于免费行情的A股个人投资者,难以适应港股的制度,投资港股的人数非常有限,而在A股免费行情的吸引下,香港个人投资者更愿意购买A股,因此未来为A股提供增量资金的概率较高。”上述分析师表示。

不过,该分析师也提醒股民,随着沪港通试点工作开始前,两地蓝筹股折价和溢价现象逐渐抹平,如果上市公司营收状况没有得到大幅改善、投资者信心不能有效恢复,则其恐怕依然会表现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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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股票

发表于 2014-9-19 09:49:57

D 三类个股投资机会大:自上周以来,沪港通即将开闸的消息已经引得A股市场上的众多大盘蓝筹股闻风上涨。那么,一旦沪港通开闸,将为中小股民带来哪些方面的投资机会?对此,大同证券投资顾问表示,市场对沪港通认可度最高的还是那些已经在沪港两地上市交易的股票,也就我们通常所说的A+H股。“因为两地市场有价差,如能两地互投,沪港两地同一公司或可比公司的股票估值水平有望趋同。因此,沪港通推出后,短期内,对A股蓝筹龙头股的低估值有一定的修复,对A股估值过高的小盘股则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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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周五最新的收盘价统计,目前A+H股有86只股,由于沪港通将深市A+H股和ST股排除在外,剩下沪市A+H股为67家公司,折价最大的为海螺水泥,目前折价幅度为25.25%。中国太保、中国中铁、沪宁高速、中国人寿、青岛啤酒、中国交建等个股的折价幅度也都超过17%。而南京熊猫、洛阳钼业、创业环保、昆明机床、重庆钢铁等42只个股AH却出现溢价,其中溢价超过20%的有23家公司。

除了在两地上市的蓝筹股,A股独有的优质个股有望受益于沪港通开通之后,获得境外投资者的追捧,进而出现股价上涨。诺亚财富山西分公司分析人士认为,消费是中国经济增长中比较稳定的部分,A 股市场上也存在一些得益于国内消费的特有行业。相比港股,A 股在医药、白酒、原材料等行业拥有数量更多、细分种类更丰富的个股。今年下半年,有一定折价且又兼具稀缺性的板块和标的值得继续关注,这些标的多集中在白酒、医药等行业中。因此,沪市这部分所谓的具有稳定投资价值的二线蓝筹股有望获得相对溢价。

此外,随着沪港通力度加大,以及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将逐步通过香港加大对海外资产的配置权重。上述分析人士都表示,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优质公司进行配置。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一是在香港上市的优质大陆公司或以内地为主要经营区域的优质公司,如腾讯、港交所、新鸿基、中国移动、恒安国际、合生元等;二是在香港上市的全球化或以亚太区域为主要经营地的优质公司,如渣打、汇丰、保诚、太古、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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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

发表于 2014-9-19 10:38:41

我来分享个扫盲版的介绍: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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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国结算成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香港结算成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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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咒归来

发表于 2014-9-19 10:40: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1号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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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6月13日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登记结算参与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第九条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内地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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