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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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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有关问答,对外界一直及其关注的地方债务问题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解决意见。

围绕针对地方债,意见阐述了“解决存量,规范增量”的方式,华尔街见闻网站对此的解读如下:

解决存量:- 针对存量债务

意见提出,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将存量债务分为两部分:

一是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针对这部分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二是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意见提出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则主要是“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由于意见并未提出详细的解决细则,有分析认为目前一万多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量负债中一旦被排除在地方政府预算范围以外,其风险如何,银监会可能需要配合出台相关政策重新摸底排查。

为了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意见在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还提出,对重新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有融资协议的允许继续按协议融资;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荆棘鸟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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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鸟的春天

发表于 2014-10-2 17:43:49

-  针对地方融资平台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对于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意见给出了三个解决渠道:

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有评论认为,这与节前央行[微博]与银监会发布的放宽住房贷款的政策(详见华尔街见闻网站链接)不谋而合,房地产新规是否为解决地方债争取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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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鸟的春天

发表于 2014-10-2 17:43:58

规范增量:

- 允许适度举债,规范发债方式

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措。

- 限定债务规模:中央规定上限,地方人大决定实际地方举债规模

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也就是说中央对地方的规模控制,只是设定地方举债的上限。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

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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