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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闻

苏园管〔2006〕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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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管〔2006〕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的有关精神,结合园区新一轮发展的要求,现就我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率先打造创新型园区

第一条  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园林化新城区的目标,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加快构筑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的、官产学研资介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在关键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形成若干个具有独特优势的战略产业,率先将园区打造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园区。

二、完善创新资金链条,建设多元化资本市场

第二条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确保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 年,R&D占GDP比重达到4%以上。

第三条  确保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稳定增长。园区每年按可用财力3-5%设立科技发展资金,逐年递增30%,“十一五”期间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科技载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扶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科技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资金支持自主创新。

第四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等科技计划。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园区科技发展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五条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园区设立注册资本17.3亿元人民币的“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启动首期资金为10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进入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六条  鼓励建立专业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天使投资基金。园区首批设立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动漫产业、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专项天使投资基金,启动基金规模3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扶持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动漫企业和生物科技企业。根据园区产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设专项基金,并增加基金规模。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信贷机制,探索新型的金融工具,拓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八条  发展和健全担保市场。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园区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的“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主要为区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状况,视情况逐步增加担保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给予企业一定金额奖励。

第十条  鼓励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三、健全创新政策体系,打造战略性产业高地

第十一条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培育重点,明确创新产业主攻方向。十一五期间,园区集中资源重点发展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动漫、光电、精密机械、新材料等战略性科技产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开放式、系统化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着力在战略性产业领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独特优势的创新产业集群。针对园区发展过程中确定的新的战略产业,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

第十三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苏州工业园区内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2)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科技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5)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6)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8)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9)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资助创新产品的制度,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试行建立园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四、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集聚多类型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园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充分利用全球研究开发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提升园区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院所来园区设立创新基地,成为承接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培养储备高级人才、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的重要载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产学研合作关系,通过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鼓励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利用产品开发、生产配套、项目合作、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促进其技术外溢。在园区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适用《关于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试行办法》。

五、推进科技载体建设,构建公共性技术平台

第十六条  完善国际科技园、独墅湖高教区的功能,加快推进创意产业园、生物纳米园、中新科技城等新载体的建设。借鉴国内外孵化器的先进经验和运营模式,提升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生物企业孵化器及其他孵化器对企业的服务能力。区内科技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享受优惠。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科技企业适用《苏州工业园区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完善软件评测服务和集成电路设计、测试及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生物纳米、动漫等新平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参与,共同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区内科技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享受优惠。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区

第十八条  构建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为核心的创新机制,大力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以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体系,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努力把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积极培育和发展园区自主品牌,鼓励品牌产品做强做大,着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形成若干项在全国甚至全球具有竞争力的区域品牌。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适用《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七、完善中介配套体系,提供全方位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发展科学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科技咨询、科技孵化、生产力促进、创业投资、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通过市场配置和政府引导,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参与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服务机构在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建设方面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园区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适用《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八、发展科学普及事业,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二十条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加科普投入,加快科技文化艺术中心等科普场馆建设,鼓励在邻里中心、社区、乡镇等单位和地区开展各类科普展览、科普教育和科普活动,增强区域的科普能力。鼓励独墅湖高等教育区的设施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著名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加快建立多元支持、全面参与的科普事业良性运行机制。

九、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人才的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各类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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