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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办抄(2010)第2号 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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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办抄(2010)第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掌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尽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将有关事项抄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09]7号)文件,实施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二、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经认定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通过转让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与其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给予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每件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每件1000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3000元。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转让、全球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奖励总数累计不超过6项,奖励资金在企业向省级相关部门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后拨付。

三、引导科技企业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经认定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当年所获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有关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象、扶持政策、组织与实施等相关事项继续按《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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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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