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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科〔2009〕6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动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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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科〔2009〕6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动漫企业制作动画精品、积极开拓市场,鼓励游戏企业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根据《关于加快原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园区制作并由园区企业单独申报的动画影视片,按政策给予奖励,对主要在区外制作或与区外企业联合申报的动画片不予奖励。

第三条 动画电影备案奖励5万元并入发行奖励;每年设定收入标准(2010年收入标准为200万元),在全国性院线放映后,票房分成等收入超过该标准的每部给予50万元播出奖励。

第四条 动画电视片备案奖励并入发行奖励,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每百分钟3万元给予发行奖励,每部动画片发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每年设定动画片售片收入标准(2010年售片收入标准为600元/分钟),动画电视片取得发行许可后1年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海外电视台累计售片收入超过该标准的给予播出奖励,具体如下:

中央电视台开路频道或10个以上的海外电视台播出的,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3000元,二维动画每分钟奖励2000元,Flash动画每分钟奖励800元,每部动画片播出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其它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2000元,二维动画每分钟奖励1000元,Flash动画每分钟奖励500元,每部动画片播出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且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园区企业一部动画电视片获得园区奖励后,继续制作并申报一部或多部续集的(续集包括片名不同,但主要人物相同的动画片),达到奖励标准后,每分钟播出奖励按本细则第五条标准的50%执行,其余发行奖励及每部续集最高奖励额度不变。

第七条 单款游戏运营奖励合并为公司游戏运营奖励。园区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自获得游戏运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当年运营收入超过50万的,按当年游戏运营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各项奖励资金需填写科技项目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创动画影视片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台播出合同复印件、电视台播出证明、电影票房分成等收入或电视片购片收入的合同和银行证明材料、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2、原创游戏研发销售: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社资质证明复印件、出版社盖章的发行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3、游戏运营:营业执照复印件、文网文运营许可证复印件、游戏运营合同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或当年运营发票复印件、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银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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