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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4月29日在证监会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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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4月29日在证监会专场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注销。但是他强调,这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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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三种情况将被注销登记。其中一种情况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洪磊指出,对于5月1日前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业协会将遵循务实和区别对待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相关清理工作。

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注销。与此同时,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600余家。洪磊称,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

洪磊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同时,已登记机构仍须按规定履行季度、年度等信息报送和信息更新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值得指出的是,《公告》发布以来,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基金备案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洪磊解释,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未遵循私募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但是洪磊指出,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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