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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三板

10月21日晚间,股转系统公布了《全国中小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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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晚间,股转系统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拟针对新三板市场新增五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具体而言,《实施细则》除了细化了原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强制退市的规定外,选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等基础性、底线性的要求,新增了应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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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息披露严重失信。《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二是欺诈挂牌。对于因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复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三是挂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实施细则》将公司治理的“底线”规定为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整改期限设置为一年,挂牌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无法恢复股东大会职能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实施细则》规定挂牌公司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或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将强制其股票终止挂牌。

其中,具体做法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当出现上述情形立即终止挂牌,另一种是要求挂牌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披露当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其持续经营能力在意见出具当年不能得到改善,并在该年度被中介机构再次出具相关意见时终止挂牌。目前《实施细则》采用第二种方案。

五是重大违法。重大违法界定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强制终止挂牌。此外,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三公”原则,严肃市场纪律,对于虽未触及严重违法,但存在屡犯不改,多次违规情况的挂牌公司也应予以强制终止挂牌。因此,《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的强制终止挂牌条件。

除上述新增情形外,股转系统对原有终止挂牌情形进行了细化,挂牌企业以下情形满足其一,股转系统将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欺诈挂牌】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

【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

【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

【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对于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条件,《实施细则》规定挂牌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此外,挂牌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后,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加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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