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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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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高技术攀升步伐,提升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水平和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产业技术政策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和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指南发布。根据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注重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衔接,省科技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份发布《江苏省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公开组织招标。

第七条  项目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二)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三)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第十条  项目专家咨询。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分类情况,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明确咨询意见。专家咨询采取会议咨询或网上咨询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自主创新资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自主创新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细化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原则上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助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含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执行,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执行项目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填报省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划拨自主创新资金,匹配合同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每年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项目执行总体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和目标管理,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自主创新资金进行监管,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及拨付,负责对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先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的,再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申请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自主创新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报告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的两年内,有义务按省科技厅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果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江苏省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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