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检方掌握、并可以被法庭采纳的证据,根据检察官判断,是否经过庭审过程能够满足检方所承担的“确信无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法定证明标准。从其职业声誉出发,检察官不愿意提出一项没有把握胜诉的公诉。例如,如果关键证人拒绝作证,检察官无法得到庭审时需要的证人证言,“巧妇不做无米之炊”。此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强奸等性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处于羞耻、恐惧等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检察官无奈放弃或搁置追诉。
事实上,美国警方发现犯罪或接到犯罪举报进行调查之后,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出具调查报告,类似检察官在接到警方报告后决定是否起诉。警方可以选择不出具调查报告(unfounding a crime)。据有关统计,所有报警的暴力案件中,警方只对其中39.3%完成调查报告;所有财产犯罪报案,警察完成报告的比例为49.3%。从这个角度讲,本案当地警方提交犯罪报告本身,表明警方认定犯罪发生,值得交付检察官考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