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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健全和完善列席董事会官员和其他知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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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健全和完善列席董事会官员和其他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一旦出现股市异常波动情况发生,就可以对包括但不限于列席董事会的政府官员等登记参会的人员进行有效筛查,并对涉嫌内幕交易的官员进行问责。只有如此,才能够斩断列席董事会官员内幕交易的利益冲动。

申银万国董事长李剑阁近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会”“资本市场的监管:老问题、新思路”分论坛上声称,监管机构派员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是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此番言论一出,舆论哗然,市场纷纷发文质疑谁来管住“开董事会上厕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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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才会停牌,而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不会停牌处理的。因此,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也只有董事会成员等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已,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官员并不在此列,上市公司董事会也不会公告这些列席的官员姓名信息。显而易见,监管的盲区是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主要原因,之所以会存在监管盲区,就在于这种监管没有相应的证券法律法规可做为依据。

同理,公司法和证券法也并未赋予政府官员列席董事会的权力,在向市场主体放权、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官员列席董事会也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纵观国际上,没有官员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例子,只要列席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就会被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记录在案,若问题在这些知情人身上发生,就要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但国内这方面的证券法律法规面临空白,所以对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这些官员进行监管于法无据,才会使他们成为了不受监管的法外之人,为市场舆论所诟病。

实质上,李剑阁所指出的正是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着的深层次问题。一方面,国务院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号角阵阵;而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已整整成立了24年,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面对的现实证券法律法规环境却不容乐观,在很多事关资本市场的问题上,时常面临着监管于法无据的现象发生。

所以,唯有健全和完善列席董事会官员和其他知情人备案登记制度,一旦出现股市异常波动情况发生,就可以对包括但不限于列席董事会的政府官员等登记参会的人员进行有效筛查,并对涉嫌内幕交易的官员进行问责。只有如此,才能够斩断列席董事会官员内幕交易的利益冲动。
桃花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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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桃花

发表于 2014-4-20 23:39:52

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杜绝官员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不可能的,要想从根本上引导这种不正常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在于:只有通过加快我国证券法制化的进程,才能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显加快了立法进程。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正式成立了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着手修改与市场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证券法,并在立法期间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予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关注到了一些领域内于法无据带来的监管难题,并会积极地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修改建议。

其实不难看出,2014年2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以肖钢同志为组长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证券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确保证券改革于法有据。对于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路线图,从法理角度来讲,我们应该从三方面来理解和认识。

第一,本轮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改革中的引领作用,确保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

第二,资本市场的改革十分紧迫要求做到争分夺秒,资本市场环境的复杂又要求尽量保持市场稳定。所以本轮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以修改证券法为前提,做到了“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并在改革过程中考虑到了市场的承受力,唯有如此,我国的资本市场改革才能够步入深水区,往纵深方向发展。

第三,我国的资本市场在总体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聚焦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法已在积极地修改中,官员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变相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会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就会变得很容易理解了。

(本文作者介绍:IPO资深人士,曾先后在财关和监管机构担任董事、顾问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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