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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令不少投资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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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令不少投资者的投资打了水漂,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空白也让投资者求助无门。

6月19日,在“人民财经年会系列论坛-2014创新金融论坛”上,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表示,作为监管者,要找好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平衡,设置合理、科学的界限,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业务的能力,另外要关注风险性,坚守风险底线,严重跟踪个体风险的同时,重点跟踪风险传染的条链,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对于互联网金融,王岩岫认为,虽然网贷P2P、第三方支付机构、众筹等发展很快,但其实金融机构的原则没有变,金融的风险没有变,监管的原则也没有变,只是在形式、渠道上有了一些改变。互联网金融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受到监管、检查,要有市场约束,进行信息披露,并强调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混业经营。此外,王岩岫提出,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该有进入的门槛,要有资本约束等,在经营业务上不能搞资金池等。

互联网金融将有法可依:互联网金融最近几年名声大起,最早的P2P公司宜信已经成立了8年,但针对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专门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台。一位P2P投资者向本报记者表示,P2P发展很快,但是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这个行业可以说一直在裸跑,各种P2P公司鱼龙混杂。不过,监管虽然滞后,但P2P等互联网金融并非完全不受法律约束。

6月24日,在《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一书发布会中,中央民族大学邓建鹏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风险,风险之一就是政策和法律的高度不确定性,虽然中国有很多相关的法律,但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其直接对应的法律法规,风险很多很大。

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看来,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但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这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

这与监管机构的态度是一致的:监管机构一直强调互联网金融虽是新生事物,但在业务创新中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对于P2P,央行[微博]副行长刘士余曾表示,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注意两个底线不能碰: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今年4月,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正在研究拟定中。王岩岫6月19日透露,互联网金融今后会做到有法可依,一行三会正在积极准备制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现有法规要遵守,没有的也要遵循类似的法规。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有明确的业务界限和边界,不是说互联网金融就什么都可以做。

“要有严格的分界,因为牵涉到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公司做销售就是做销售,做融资就是融资,不能混业。”王岩岫提醒。
银财互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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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互金

发表于 2014-6-26 20:12:08

增强P2P信息披露:谈及金融创新,王岩岫表示,真正的创新是把钱真正地用到了实体经济中去,而不是增加虚拟经济的空转,应当加强探索,形成客观的评价体系,不用对新事物、新业务简单叫停。

“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如果实体经济空心化泛滥,那金融业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好不好,不仅要看其自身在某一时间段的发展状况,更应当跳出金融业的圈子,看其是否能够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融通的需要,看其是否切实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杜万华认为。

在P2P等互联网金融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市场讨论的热点。

王岩岫指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创新都不能以牺牲金融消费者为代价,金融产品的创新结构应当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披露,这些是基本原则。

在英国,P2P金融协会也出台了新的举措提高市场标准。协会成员将使用一个标准的方法来计算自己贷款的违约率,这样就能够帮助消费者在平台之间进行有效的比较。

然而目前国内P2P公司很少能够将自身的一些不良率等关键指标披露出来。在P2P平台网站上,投资者仅仅能看到该平台的投资者人数、平均成交规模以及成交规模等信息。

从目前其他金融行业的监管趋势来看,信息披露等信息登记系统都在逐步完善。对于理财产品,银监会已经要求总行上报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而对于市场认为风险较大的信托行业,监管机构也在逐步推进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的发展以及出台。

除了有效的信息披露之外,王岩岫还指出,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能搞资金池,不能汇集大家的资金,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必须进行托管,也不能无限担保,金额、标的都要有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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