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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闻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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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40号)文件精神,市本级财政设立了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10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规模为5000万元。2010年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重点是支持产业优化升级、重大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等项目,其中60%以上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四大产业跨越发展工程以及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的发展。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10]237号)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组织项目的申报及评审;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的专项资金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经信委为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和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对项目的评审、建设进度监督检查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为切实履行好我委的工作职责,加快推进全市以新能源等四大跨越发展工程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发展,同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整个工作在市经信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委成立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经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经信委分管领导担任,委领导及各相关职能处室(包括委纪检监察室)的负责人共同参与,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具体支持项目指南等发布、项目初审、组织专家论证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等全部程序的组织实施。

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信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四大产业跨越发展工程以及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60%以上应用于扶持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

2、支持我市产业基础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主导产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成长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两化融合”等途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3、支持我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开展化工整治、太湖流域工业污染防治以及进行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目标考核和专家咨询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包括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入库税收大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允许类产业政策、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尤其是推进新兴产业发展。

2、有利于提升我市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3、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4、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5、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特色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形成规模经济。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扶优、扶强、扶高、扶新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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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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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发表于 2011-7-12 22:35:24

四、项目管理

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地方经信和财政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1、编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每年上半年,由委新兴产业发展处、产业投资处、科技与质量处、行业规划处、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中小企业合作与创新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信息产业处等相关职能处室分别从产业投资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内首创型高端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国际一流质量技术高端品牌创建、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和应用、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和为新兴产业配套等)、特色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淘汰落后和专项整治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初步设想交委新兴产业发展处,经委新兴产业发展处汇总、整理后,报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进行会审, 并于下年度一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其中,新兴产业重大投资项目今后将逐步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扶持项目,企业及其项目参与招投标的基本条件、重点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由委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提出初步意见,报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会审同意后予以发布。

2、项目申报材料征集、汇总

(1)今后如采取招投标形式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本年度项目指南及招标文件要求报送标书及项目申报材料。标书及项目申报材料须经当地经信和财政部门推荐同意后,报送到我委新兴产业发展处。由新兴产业发展处根据要求对标书及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整理、汇总。

(2)凡不采取招投标形式的项目,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地方经信和财政部门初审、推荐、盖章同意后,按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到我委新兴产业发展处、产业投资处、科技与质量处、行业规划处、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中小企业合作与创新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信息产业处等相关职能处室,并将电子文档及项目汇总表同时报送各相关职能处室和新兴产业发展处。由相关职能处室先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结论意见汇总表转交新兴产业发展处。

(3)新兴产业发展处对所有项目的形式审查结论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后,报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进行项目初审。

3、项目评审

(1)根据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的项目初审意见,由新兴产业发展处会同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对竣工项目(在建项目则在竣工验收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及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纳入项目申报材料。

(2)由新兴产业发展处会同委相关职能处室建立专家库,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并按项目类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专项评审和集中评审两种形式。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和委纪检监察室对项目评审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3)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应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专业互补性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评审要实行回避;每个专项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特点与规律;

第三,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4)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申报材料(招标项目则包括标书及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的规模水平、技术先进程度和预期绩效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打分并作出总体评价,总体评价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优先立项、可予立项、不予立项。如确有必要,专家评审委员会可在作出总体评价前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活动由新兴产业发展处会同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组织。

(5)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审意见(包括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和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表等)由新兴产业发展处负责汇总、整理,并提交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初步确定本年度扶持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4、项目资金与管理

(1)由新兴产业发展处将我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则由委纪检监察室、新兴产业发展处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委专项资金工作协调小组进行专题汇报。公示完成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会签,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我委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由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2)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经信委按项目征集途径授权各相关职能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有: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技术、产品产权归属,项目完成期限,共同责任和附件等。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根据项目性质和扶持资金额度大小,专项资金可采用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其中重大项目以分期拨付方式为主(即分为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和项目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3)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我委新兴产业发展处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我委应及时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后结转用于安排下年度的项目。

五、监督检查

1、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委纪检监察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等提出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市经信委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3、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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