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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闻

中国银监会近日宣布,我国已有100余家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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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近日宣布,我国已有100余家中小商业银行的民间资本占比超过50%,其中部分为100%民间资本;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村镇银行民间资本占比超过72%。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取得历史性突破。看到这则消息,相信社会各界为之大受鼓舞。一则,民资禁入银行的时代已成历史,将来随着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还会有更多民资进入银行;二则,银行为民资进入打开了方便之门,未来民资通过发起设立或参股等方式进入银行,必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以当下我国金融发展格局,民资进入银行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是实力日益增强的民间资本的热切期盼。一方面,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不景气,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块“心病”。究其原因,就是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与银行提供服务之间存在严重不对称甚至是脱节,设立更多民营银行,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间资本实力不断增强,很多民资苦于找不到适合出路,转而参与民间高利贷和其他商业投机炒作,这股资金势力如同“猛虎”,若不加以“驯服”,将给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埋下难言的隐患。如此,打开民资进入银行的通道,如同给民资开启了另一条成长之路。

民资进入银行业.jpg


虽然民资进入银行速度迅猛,并且也已取得了骄人业绩,但我们不能就此对民资进入银行产生误判,认为民资进入银行业已步入“无间”高速通道。如果产生这种认识,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目前民资进入银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仍有很长的路要长。因为,判断民资是否真正进入银行业,不能单看资本进入数量,还应看进入银行的民资是否真正参与了银行的核心经营管理。如果民资仅有资金进入,而又没有直接参与银行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就等于没有实质性进入银行,便不能通过自身角色定位影响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就不算真正进入了银行业。
普罗休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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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休斯顿

发表于 2015-5-20 09:56:58

从目前民资进入银行的总体情况看,除了新近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五家民营银行属于民资全资股本、由民资股权拥有者直接肩负经营管理重任,并建立完全市场化、现代化商业银行治理架构之外,其他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大都只有资金进入,而缺乏相应管理人员进入,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因为民资进入而改变,民资进入的银行还处于事实上的“官办”位置,股份制结构流于形式,经营管理内部人操纵局面依然无法改变。一句话,民资在银行仍处于附庸从属地位,缺乏话语权。而随着银行存款保险条例推出、存款利率即将市场化,一旦经营风险暴露而破产,民资受损或打水漂风险很大。这方面,最突出、最显著的例子,当属农村信用社推进的农商行改革了。

按照银监会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要求,农村信用社改制如火如荼。据银监会披露,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402家由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的农村银行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合作银行190家。其改制过程基本按照从外部引进民资战略投资合作者、向社会自然人或职工募集部分股本、政府土地置换或现金注入等方式,按股权比例建立了形式上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并用上述途径筹集的股本金消化处理农村信用社历年遗留的亏损挂账及不良贷款包袱。农商行成立之后,民资战略投资者获得了几个董事职位,但大多有名无实,他们没能担任农商行高管,其他自然人股东就更只有年底享受分红的权利了。农村信用社虽改制成了农商行,名义上也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有形无神,没能真正发挥作用。农商行高管仍由农村信用社原班高管人马主持,且都由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命,明确为科级或处级,俨然十足的“官办银行”。这样的农商行改革,极不彻底,民资根本无法在其中发挥作用。说得不好听些,民资完全成了被忽悠的“陪衬品”,虽每年年底能享受经过监管部门层层把关的、比例不高的股金分红,且还会冒着承担极大经营失败的风险。目前看,农商行已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由于民资不能参与管理,贷款仍由农商行内部高管人员操纵,缺乏责权利有效约束机制,贷款投向失误问题严重,不良贷款存在大幅反弹倾向。再过几年,恐怕又要回归到改革前不良经营状态;到那时,民资岂非彻头彻尾成了农商行改革的“冤大头”了?

显然,假如民资只是进入银行,却不能获得实质上的经营管理参与权,那只能说银行对民资依然处于“半开放”状态。民资进入银行体制性、行政性障碍仍没有被完全打破。出现这样的局面,关键还是政府及监管当局对民资存有担忧心理,怕民资一旦进入银行参与经营管理决策,会影响银行经营方向,诱发道德经营风险等问题,由此,准入政策被打折扣,民资进入银行被煮成了一锅“夹生饭”。

民资要真正进入银行,获得实质上的经营管理参与权,笔者认为现在需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政府监管当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观念,降低民资进入银行门槛,完全消除民资进入银行体制性、行政性“软性”障碍。同时,消除民资进入银行会诱发金融风险的无端担忧,充分相信民资进入银行的真实意图,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监管机制,加之有银行存款保险条例做后盾,民资进入银行不会产生金融混乱。第二,在已改制或即将改制的农商银行中,按股权份额给予民资股东相应高管职位,确保关键岗位都有民资股东介入,让民资股东真正参与改制银行经营管理决策,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建立真正齐备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改制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为消除内部人操纵等弊端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引入社会第三方监督机构,构架起立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由政府监管当局组织民间社团如银行业协会、审计会计事务所、相关企业等共同成立民营银行社会监督机构。一方面,将民资进入银行的相应政策权力落实到位,防止部门权力截留;另一方面,对民资进入银行之后履行相应的经营、监督职能综合考评,尤其对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服务中小微企业方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严厉监督,促使民资进入银行或全资民营银行不改初衷,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坚强堡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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