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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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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与二次创业步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主要经营地在园区的企业。其基本条件为: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年盈利;

(四)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五)企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或者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六)企业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和升级规划要求;

(七)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以上条件,经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

二、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成功挂牌上市四个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企业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实际缴纳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5年内企业每年在园区缴纳的流转税,增长幅度超过上年50%的,当年奖励20万元,增长幅度超过100%,当年奖励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此税种的地方留成,企业所得税每年缴纳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五、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上市的,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形成的增加值,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六、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5%、总人数10人以内,其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人才的引进、培训等。

七、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在园区减持,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过程中缴纳在园区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个人。

八、公司以IPO、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融资,其融资额的80%投资在园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九、境外上市的企业,在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时,可以申请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并奖励50万元,其他奖励暂不发放,等企业正式在境外挂牌上市时再统一发放。

十、拟上市企业如果没有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除了50万元改制奖励当年兑现外,其它改制返还、税收增长等资金奖励,待企业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后发放。

十一、对于已经在江苏证监局进行辅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供针对性的扶持:如优先提供发展用地、优先提供优租房、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区内拟培育、拟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园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与辅导,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十二、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并由异地注册调整为园区注册的,可采用一企一议的办法,视同拟上市企业直接上市予以支持。

十三、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和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申报和认定,可享受《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为上市引进的专业人员,如分管上市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予以猎头费用补助。对以上引进人才的住宿、子女就学等等生活问题,园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和安排。

十四、对推动企业在国内外成功上市起积极作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骨干,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视情况进行一企一议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五、以上政策适用于园区内拟上市企业本身,不包括其被投资单位及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按实施细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政策兑现手续。

十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园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22号)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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