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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CRS(共同申报准则)全球征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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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CRS(共同申报准则)全球征税在国内正式启动。由于多边征管公约只对主权国家开放,香港和澳门目前暂不能独立签署该公约。不过,香港有着自己的诉求。日前,OECD税务中心主任帕斯卡尔透露,香港和澳门已经表达了他们加入多边模式的兴趣。“预计今年10月香港将适用中国中央政府签署的多边征管公约。”帕斯卡尔表示。OECD的全称是经济合作组织,它是CRS协议的制定者。

记者了解到,作为全球重要金融中心,香港认为多边公约的适用范围更广泛。一旦适用“多边征管公约”,香港将像英属维尔京或者开曼群岛一样,尽管自己没有主权签订多边公约,但可以享受公约所带来的便利政策。香港作为自由港,通常是中国内地财富层资本出海的“首站”,若此举成行,对于这一领域,将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本报记者的采访要求给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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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交换成主流:在6月26日的视频会议上,OECD税务中心主任帕斯卡尔透露,香港和澳门已经表达了他们加入多边模式的兴趣。“预计今年10月香港将适用中国中央政府签署的多边征管公约。”帕斯卡尔表示。目前香港在CRS上主要采取双边模式,即香港政府需要与其他伙伴国逐一单独签署针对CRS信息交换的双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双边模式的好处是双方互惠,但这显然与OECD的目标不同。

据悉,CRS 的概念主要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目前CRS的征管模式主要包括三类:多边模式、双边模式和欧盟模式。其中欧盟模式主要在28个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

中税国际相关负责人表示,多边模式下,多国对多国的信息交换能够极大的保证CRS在全球范围的实施效果。以香港为例,多边模式下的香港与全球其他所有已经签署MCAA的9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CRS下信息交换将具备多边国际法律基础。如果香港继续实施双边协议,将不被OECD与欧盟认为是在遵守信息自动交换(AEOI)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下的新的国际信息交换机制。

在此背景下,香港政府开始在多边模式上做更多的尝试。所谓多边征管模式主要指那些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国家,再签署一份《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简称MCAA)就可以实现与其他国家的自由配对,从而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傅瑾表示,采用多边模式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需签署《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主管当局协议》,若多边公约的参与方互相均有意向,则可建立伙伴关系,实现信息互换。

“采用双边模式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在内的少数国家或地区,中国需要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另行签订双边信息交换的主管当局协议,才能实现信息互换。”也就是说采取多边模式的各国或地区,可以自由配对实现信息交换,但是双边模式则更多要看签订国的意愿度。“双边是一个互惠的结果,任何一方有权拒绝签约来交换本国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OECD“约谈”下,目前全球已经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最迟将在2018年9月实施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自动交换,而这101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采用多边模式。

享受公约效力:通过多边模式来实现CRS全球反避税的目标是OECD的初衷。在其“约谈”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多边征管公约。然而由于多边征管公约只对主权国家开放,因此香港并不能独立签署该公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告的解读》第五条的解释,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不过香港和澳门可以像英属维尔京或者开曼群岛一样,尽管自己没有主权签订多边公约,但可以享受中央政府签订公约的效力。”中税国际人员表示。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发布了《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安排的最新情况》,报告指出除了之前已经达成协议的日本、英国外,中国香港还将在今年内与71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主管当局信息交换双边协议。时隔三个月后,6月7日,香港发布《2017年税务第2号条例》,拟被纳入香港的“CRS需申报国”名单的国家增加到75个,其中主要包括三类国家。

一是已向OECD表示有意与香港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或由经合组织建议的税务管辖区。二是香港税务协定伙伴当中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税务管辖区。三是欧盟所有成员国。作为历史性突破,香港此举受到OECD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上述75个名单中包括中国、韩国、新加坡、印度、荷兰,新西兰等国家。对此,中税国际相关负责人表示,香港立法委旨在2017年内将CRS信息交换关系覆盖到所有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国家/地区,如此一来,国际上至多有40多个国家可以从香港得到本国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截至目前,已有100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实施CRS,其中50个国家或地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承诺于2017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傅瑾表示,CRS要求签署国应在本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报告标准,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开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换其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主要为了实现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从而威慑并打击利用离岸账户进行跨国逃避税收安排的纳税人。

7月1日,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在内的六部门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2017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2018年年底前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开始的一个月时间,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各大基金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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