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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中国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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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中国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上海银监局表示,《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的精神,经过一段时间的密集调研论证而形成的。

《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通知》对试验区业务及其经营机构作出明确界定。《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试验区业务是指针对试验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提出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和底线。《通知》强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

《通知》针对试验区内机构予以了特别监管安排,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通知》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通知》要求,经营试验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整体风险自我评估,确保相关风险管理流程和管理能力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相关机构应于正式开办试验区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此后的每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风险自我评估报告。《通知》还要求,区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事后报告的准入事项材料时,应提供报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盖章或审查承诺函等,以确保落实对所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责任。监管部门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利用这些报告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和监管。

《通知》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将按月监测分析试验区银行业运行状况。特色监测报表可为加强试验区银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和支撑,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和创新相关风险监管和管理制度安排。

《通知》就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窗口指导。《通知》指出,办理试验区业务是银行业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和加快金融创新的战略需要和重大契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需求,发挥各自优势,制定科学的试验区业务经营和创新战略。《通知》建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区内机构和区外境内机构的试验区业务定位与发展重点,同时积极向总行充分争取政策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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