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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09〕194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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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办〔2009〕194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
  
第五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助和总额限制方式。企业和研发机构投保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科技保险后,凭保险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向市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或研发机构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和研发机构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市财政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资金拨款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为企业服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苏州各市(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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