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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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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7-11   阅读次数: 6 】【我要打印】【关闭】

苏府办[2010]202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 号,以下简称《复函》)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苏州市(含所辖县(市)、区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8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市)、区科技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发布并抄报上级相关部门,颁发“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和《复函》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条 市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县(市)、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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