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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涨停的股票明明有成交量,为什么就是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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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涨停的股票明明有成交量,为什么就是买不到?2015年1月,上海股民郑某在中国南车股票连续涨停期间,试图通过“预埋单”的方式买入中国南车,虽然报价排序均为第一,却未买到该支股票。一气之下,他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证所公开其1月18日申请的股票交易委托时间及未成交的理由等信息。

7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诉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券商申报买入相关股票信息的行政一审案件,双方就上述信息该不该对外公开展开争锋相对的辩论。

根据郑某在法庭上的陈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他连续数日采用“预埋单”的方式委托中银国际买入中国南车股票,报价排序均为第一,但始终未买到该支股票。当时“中国南车”连续数日涨停,被称为“中国神车”,股民一般很难买到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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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埋单”方式,就是提前布局好买入点和卖出点,达到快人一步的效果,特别是对于一些一开盘就涨停的股票,预先提交买入的“预埋单”,可以避免开盘就很快涨停而无法买入的烦恼。郑某为了购买连续涨停的中国南车股票正是这样操作的。

2015年1月18日,郑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上述期间券商“接受报价,券商申报买入中国南车的顺序及数量”,以了解券商是否委托、委托时间及未成交的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月22日电话答复郑某称,拒绝公开,未说明理由,且未予书面答复。

郑某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申请复议,证监会驳回了他的行政复议申请。郑某据此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以书面形式公开涉案信息。在法庭上,双方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郑某认为,被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调整的对象,系适格的被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依据《证券法》授权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公开的范围,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郑某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密切相关,被告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辩称,其电话回复只是一种告知,不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答复。而且,其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此原告郑某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郑某则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承担多项监管职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问题,因此庭审中未就案件实体内容展开审理。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裁判。
网络智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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