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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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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相关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10月11日工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米技术

创新与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和“国家纳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打造国际领先的纳米技术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化高地,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力推进纳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以纳米技术引领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实现园区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决策。园区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纳米技术企业及创新机构的服务和支持,实行资源倾斜,举措创新,效果提升。

第二章  鼓励创新

第二条 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优先列支纳米技术研发与创新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每年1亿元),主要用于纳米技术领域的研发与创新,国家、省、市计划的科技项目配套以及纳米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对由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专家组负责人等带领的高端创新团队,以及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研发机构,与园区共建纳米技术联合创新研发机构的,给予重点资金支持。

第四条 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园区设立纳米技术研发、创新机构,开展纳米技术领域应用型、产业化研发业务。对于新设立的研发机构,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和研发用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大学教师(副教授以上)、科研技术人员(副研、高工以上)、博士毕业生组建研发团队,入驻园区纳米技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纳米技术领域的应用与产业化研发。入选团队可获研发资金支持,并可在三年内免费使用园区研发用房和纳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加大对申报国家、省、市计划内的纳米技术项目的立项支持和申报服务。对于获得上级各类资金支持的纳米技术项目,从优给予资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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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22:35:0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园区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制定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相应的认定和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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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22:34:57

第六章 鼓励产学研合作及国际化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动园区纳米技术企业、高校与研发机构参加中外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的,园区在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可另外再增加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纳米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努力营造世界一流的纳米技术产业生态圈。鼓励园区的产学研单位与世界一流的纳米技术机构合作,在园区设立国际化的、服务园区纳米技术产业的联合实验室、工程化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转化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纳米技术企业和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申报或引进核心专利,并开展相应的专利授权、转让活动;支持园区企业与机构参与纳米技术领域内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立和标准化工作。对开展以上活动的企业和机构从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园区纳米技术企业和机构举办和参加纳米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专业会议。对在园区举办国际化专业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可给予会议费用补贴;对参加领域内主要的国际国内展会的,可给予参展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鼓励以行业骨干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以共性技术和技术标准为纽带,形成纳米技术产业联盟,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产业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在其初创阶段,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并可对其开展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合作活动,给予活动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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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22:34:49

第五章 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立纳米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纳米技术领域内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对园区纳米技术项目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得“苏州工业园区纳米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纳米引导基金”)投资的优质产业化项目,可实施股权激励。对于符合条件并达到预先约定业绩的项目,可将“纳米引导基金”所持的部分股份,优先转让给项目团队,具体方案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对在境内外上市的纳米技术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从优给予奖励;鼓励纳米技术企业开展股权代办转让(“新三板”),在企业改制、正式申请和正式挂牌等重点阶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园区纳米技术产业。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园区纳米技术企业的,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纳米引导基金”进行基金参股或跟进投资,跟投比例最高可为100%。同时,设立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失败的,由“纳米引导基金”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 优先为纳米技术企业提供各类科技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纳米技术企业参加各类创新金融产品计划,优先为纳米技术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贷款服务。

第二十六条 纳米技术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按《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规定,优先享受贷款贴息支持;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或保险等方式取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可享受担保费、保险费补贴;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方式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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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22:34:40

第四章 鼓励人才引进与培养

第十五条 在园区人才资金中优先列支纳米技术人才专项资金(规模不低于每年5000万元),用于引进和培养纳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支持其在园区开展纳米技术领域的创新创业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引进国际一流的纳米技术领域人才来园区工作。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的纳米技术人才,带创业项目落户园区工作的,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对于入选“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及“青年千人计划”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在落实人才补贴的同时,对上述人才在项目申报及产业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纳米技术领域的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获得者,带创业项目落户园区工作的,可给予80万元安家补贴,并在项目申报及产业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企业中新引进的纳米技术人才,享受《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和《关于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安家补贴、租房补贴、优租房申请、子女教育补贴、培训发展和出入境、薪酬补贴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到园区开设纳米技术相关专业,加大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园区企业和个人在园区高校设立纳米技术相关专业的奖学金、奖教金;鼓励培训机构在园区开展纳米技术专业人才的培训业务。对以上的教学和培训活动从优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委派“纳米科技特派员”到园区挂职工作,按照江苏省“科技镇长团”模式,从优落实工作待遇及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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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风投

发表于 2016-2-25 22:34:33

第三章 鼓励产业化

第七条 在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中优先列支纳米领军人才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每年1亿元),优先评选和引进纳米技术产业化领军项目,并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及其《补充意见》给予支持。

第八条 每年立项若干个对园区纳米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引领作用的旗舰型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以扶持企业抢抓市场机遇,快速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做大做强。

第九条 对新落户的纳米技术领域产业化项目,从优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租用园区产业化用房的,从优给予租金补贴;对有用地需求的,优先提供产业化用地。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园区纳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体系。鼓励园区科技载体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开放共享的纳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并参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从优给予支持;鼓励纳米技术企业自建技术服务平台并设立开放机制,进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协作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实施意见》,从优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在园区试行纳米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纳米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其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基数额100%的资金奖励;之后三年给予基数额50%的资金奖励,用于提升企业研发创新。

在获得认定的企业中,对于高成长型企业中的高端人才给予专项奖励。自企业获得认定之日起六年内,以相应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基数额50%的资金奖励,用于提升研发创新。

第十二条 根据园区纳米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优先鼓励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指导方向的纳米技术产品,并进行相应的认定工作。经认定为优先鼓励的纳米技术产品,按其当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提升企业研发创新。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可为10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纳米技术在各相关行业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纳米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对园区企业运用纳米技术进行产品升级改造,并取得良好应用实效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纳米技术领域新产品的推广。组织实施“纳米技术产品示范工程”,对于园区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纳米技术领域新产品,按其首份销售订单,给予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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