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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车市

违反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规定记3分并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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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规定记3分并罚款100元

中国江苏网11月26日讯:换发、核发2012年上半年黄标车通行证将从11月30日开始,至2012年1月31日结束。该证有效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从12 月1日起,每日7 时至20 时,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全面禁止在苏州市区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 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 省道分流线闭合的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和区域内的312 国道)通行。

新的黄标车限行区域实行后,有效期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的黄标车通行证于12月30日失效废止,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凭2012年上半年黄标车通行证在限行区域内通行。

违反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1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当场处以记3分并罚款100元的处罚。2012年1月15日前,对违反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规定的行为,以宣传劝导为主,不做相应处罚。

交巡警特别提醒,黄标车通行证应当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办理人不得伪造、转借黄标车通行证或将通行证挪作他车使用,不得持超过有效期的通行证在限行区域内通行,违反黄标车通行证使用规定的,通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并依法处罚。

换发、核发范围

此次黄标车通行证核发对象均为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和未纳入环保标志管理的机动车按原通行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换发、核发车辆包括:2011年11月30日前已领取过黄标车通行证,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持黄色环保标识的高污染排放汽车,注册地在禁行区域内,尚未申领过的;已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行驶证注册登记不满8年的柴油载客汽车,需要进入限行范围通行的。军队、武警、消防等部队车以及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无需申领。

换领、申领方式

曾领取过黄标车通行证的车辆,凭行驶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直接至办理网点换发,团体业务可至苏州车管所集中办理。

首次申领黄标车通行证的车辆,属个人所有的,凭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至各办理点办理; 单位所有的本地公路、公交、出租、旅游、租赁等营运性载客汽车,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苏州车管所集中办理。

办理地点

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塔园路北端驰云路1号);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吴中机动车检测站(宝带东路83号);中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吴中区越湖路121-1号);格标机动车检测公司(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木胥西路25号);苏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塔园路东马运路北汇通路18号);苏城机动车检测中心(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68号);工业园区金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唯亭镇镇北路232号);苏州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园区通园路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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