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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闻

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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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逐步凸显。为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立规。8月15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中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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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指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中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凸显,也成为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2016年正式实施的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按照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因此,中国亟须建立与偿二代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针对担保的形式和范围,《通知》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通知》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此规定一为确保出现法律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和担保物的处置地在中国境内,二是为防止离岸再保险人在偿付能力评估日后立即将存款资金转回自己的银行账户。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应满足的资质、保兑及期限要求。备用信用证通常作为交易对手违约时受益人申请偿付的工具,能够满足再保险交易中防范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需求。保兑方面规定,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满足《通知》的资质要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这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要求接轨,属于国际通行做法。

上述要求是为了避免离岸再保险人单方面撤销备用信用证,同时避免离岸再保险人或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以各种理由对抗境内再保险分出人的索赔申请。而在此前较多时候,离岸再保险人出于业务关系等因素的考虑,通常会选择本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

再保险业务摊赔处理的周期通常较长,一个再保险合同往往需要存续多年才结清。因此,《通知》规定备用信用证的期限至少为一年,并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可以使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签发后在再保险合同结清前持续有效,省去续开手续、降低开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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