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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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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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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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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桃皇后

发表于 2016-12-16 09:43:59

京华时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另经审查,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被一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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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嘛绝食

发表于 2016-12-16 09:42:51

e租宝案件事情十分明了,非法集资是老皇历。现在国情变了,国家政策变了,可老皇历未变。国家原来是反对民间融投资的,现在变成大力鼓励民间融投资。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现在政府一边鼓励又一边打击。老百姓弄不清哪是民间融投资哪是非法集资,完全由政府信口雌黄。虽然许多人呼吁国家应该修改此法,可国家至今未改。没有改,尽管它是错误的,判决时依然可以作为参考。一旦定为非法集资,其为害性可就巨大。

重伤百姓利益,掩盖政府过失,造成民怨沸腾。 一旦定性非法集资,百姓就按参与人处理。即“利息退回,本金损失责任自负。”显然,这个规定就是不保护老百姓。不但不保护还要处罚老百姓,即“利息退回。”这就把所有责任推到老百姓身上。同时又把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缺失、乱发执照的过错推得一干二净。甚至还能掩盖某些贪官的贪腐行为。不仅如此,还为司法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找到借口。正如台湾著名学者李敖在台大演讲中说的那样,“(大陆)地方官员批执照,银行开通道,商人揽钱。项目是假的,宣传是假的,担保也是假的。既然这么多假,政府为什么要批准?怎么严格审查的?出了事,官府竟好意思说自己没责任?既不下大力气追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知道以维稳为名打压受害群众。怎么可以寡廉鲜耻到这种程度?”李敖说得太对了。如果国家没有出台鼓励老百姓去参与民间融投资的文件、地方政府也没有乱发营业执照,老百姓投钱被骗是没有任何理由怪罪政府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的行为与政府毫无关系。现在的问题是,老百姓是按照国家的文件把钱投向了政府批准了的并发放了营业执照的融资公司,结果造成老百姓被骗。这种情况下,政府理所当然地应该承担责任。政府不担责是不讲道理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客观公正地讲,是国家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放出了许许多多的骗子欺骗老百姓,加上地方政府只管发证而不监管的不作为行为,从而导致了我国这场空前绝后的金融灾难。我国大大小小的骗子是很聪明的,他们善于利用国家的政策,又善于钻我国漏洞百出的法律的空子,深深懂得,小骗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大骗就会得到法律保护。从而,他们敢骗,善于骗,更善于大规模地骗。这就是造成当前金融灾难的原因。现在,政府还在一个劲地高喊要降低门坎鼓励民间融投资,可怎么就不俯看一下跌倒在地的老百姓呢?老百姓如此受害而又得不到半点保护,有谁还敢再把钱往火坑里投呢?老百姓沸腾的怨声官员们怎么就听不见呢?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天理难容。 人类社会中,借钱还钱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了许许多多千奇百怪反人类的事,借钱不还就是其中之一。将老百姓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其实质就是否认借钱应该还钱。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这完全是在离经叛道。这么一搞,把人的思想搞乱了,把社会搞乱了,使得人的道德伦丧,老赖横行,诈骗犯罪泛滥成灾,人与人之间毫无诚信可言。不管白猫黑猫,能骗到钱就是好猫。只要少数人能发财,哪管千百万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这是什么社会呀?现今社会这种现象已经够严重的了。如果国家再不清醒过来下大力气整治,任由乱定非法集资类的事情滑行下去,国家非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不可。这是多么可怕的社会现实呀!

畸形的社会现象产生 - 坐牢变成致富项目 将明明是合同诈骗定性为非法集资 有着巨大的差别。定性合同诈骗就会重重打击罪犯并保护受害老百姓。定性非法集资老百姓不但得不到保护还要受到打击。令人难以置信的奇怪现象是犯罪分子表面上受到惩罚而实质上却得到保护。这大概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之一吧。非法集资是轻罪,坐不了几年牢就可以出来,而所欠下的钱也就一笔勾销了。犯罪分子利用这法律上的漏洞大做文章。先将大量脏款藏匿到安全的地方,然后再轻松愉快地去坐牢。出牢后就合法地成为富翁。假如一罪犯先藏匿好一千万元,再去坐五年牢。出牢后就合法拥有一千万元。相当于每坐一年牢可获纯利两百万元。这是多么惬意而又划得来的坐牢呀。坐牢竟可大发横财。这样的坐牢恐怕很多人都愿意干。由此可见,这法律制定得实在是荒唐至极!这法律哪里是在打击犯罪,明明是在鼓励犯罪。

为执法者的不作为乱作为提供法律依据。 定性非法集资对受害人不与保护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变得随意。既可不必认真查账,更可不必费力追赃了。好办的事就办,有难度的事就拖着办或干脆不办。谁叫你们是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呢?你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没必要在你们身上下大功夫。钱,能追回多少就算多少。追不回来该你们倒霉。即使办案中发现有官员的贪腐线索,也懒得去仔细追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还可以乘机浑水摸鱼。反正案情的内幕是不让你们参与人知道的。可怜啊,明明是响应国家号召参与民间融资的老百姓被这一定性就更加受害。而执法人员根据这一法律就可以随意办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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