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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现象和高企的借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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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现象和高企的借贷利率水平,正常民间融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引导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中硕投资担保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苑德军。

民间金融应有一席之地

NBD:说到民间金融,有人恨之入骨,有人畏之如虎,也有人感激他起了“及时雨”甚至是“雪中送炭”的作用,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苑德军: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借款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配置存在“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的现实情况下,贷款以优惠利率大量配置给了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即使具备了贷款条件,也很难享受与大型国有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贷款可得性很低。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自然要由密切贴近需求主体且具备融资灵活性,便利性的民间金融来弥补。民间金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独立的融资形式,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融资制度中理当应有一席之地。至于民间高利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是我们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不力导致的,不能将其归咎于民间金融本身。

NBD:有观点认为,二元制经济是民间金融生成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民间借贷也主要服务于农村和中小企业,随着二元经济体制的消失,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就会降低。您怎么看?

苑德军: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和作用空间,受制于一国经济的二元化程度这种认识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民间金融并非一定要以二元经济为依归。

其实,即使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很高、金融体制和金融组织结构十分健全完善的美国,民间融资仍然拥有一定规模。美国现有2.5亿人口中,大约有2500万个家庭即7500万左右的人没有银行账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解决融资需求。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很发达,但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一国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客观性和长期性,其不会因正规金融规模的扩大被取代,也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消亡。

只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这种“草根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我国经济的二元化特征十分明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厚重的经济基础。多种所有制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袤农村的数以亿计的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当一部分要依靠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

与此同时,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现有金融组织体系中民营和微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也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

法律应清晰规定界限

NBD:正如您刚才所说的,民间金融是必要的补充但高利贷也会带来负面影响,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那我们应该如何来进行更好地规范和引导?

苑德军:面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修修补补的治表措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从推进金融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融资制度的目标出发,寻求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治本之策,尽快形成一种有效发挥民间金融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的金融制度安排。

首先我觉得,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保护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金融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正常民间融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使民间融资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并依法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NBD:我国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但是都是靠“熟人社会”的约束,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有些方式可能不适用了,其他国家有没有比较好的做法可以借鉴?

苑德军:美国纽约州通过对放债人发放牌照来对其监管,以保证放债人行为的合理性。中国香港地区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允许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南非则制定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借出款项在5000美元以下,不管利率水平多高,只要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交付一定的登记费后就视为合法。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我认为,重要的是应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求民间融资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使民间融资阳光化,有利于有效防止和处理借贷纠纷,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同时也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监管部门的视野,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和发展动向,及时、有效地控制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利率市场化可遏制高利贷

NBD:在信贷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民间高利贷盛行的一个原因可能就是我们的利率受管制,那么民间利息的高企会不会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苑德军:当前民间融资中的高利借贷,实际上是对金融管制和利率管制的一种惩罚,只不过这种惩罚的对象是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道理很简单:在利率双轨制并且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得不到平价贷款只能被迫无奈接受高利率的民间融资。

从当前利率体系的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都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30%,高者甚至达到40%;票据贴现年利率一般都在10%以上;货币市场的各种利率也处于高位;信托产品的融资利率更是普遍在15%~20%之间,高者达到25%以上。

NBD: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差太远?

苑德军:相差甚远。利率双轨制使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存贷利差安享垄断利润,国有大型企业则可实现低成本融资,其结果不仅扭曲了资金价格,损害了金融公平,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与国有大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和提高。

所以,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尽快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同时,给商业银行完全的利率确定自主权,强化利率竞争,使利率双轨制转变为利率单轨制,真正形成市场利率一统天下的市场化利率体系。也只有这样,民间融资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近,也才能有效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现象。

大力发展社区村镇银行

NBD: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各家银行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但是也有人说,巨无霸来做小微企业,就是“杀鸡用牛刀”,您怎么看?

苑德军: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专营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部门,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受规模效应不强、信息不对称、信贷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大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很难有大的作为。

寄希望于大银行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不现实的。金融机构对服务对象的选择和服务投入,是受层次化规律支配的。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对应着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贴近中小企业需求的微小金融机构。

NBD:可是金融机构的成立最重要的是牌照问题,首先要打破垄断?

苑德军:应尽快出台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细则,真正在行动上而不仅仅是在口头和文件上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个垄断行业

金融监管部门应拿出贯彻“36条”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放宽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民营资本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由地参与城商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对待,纳入银行监管体系。

NBD:民间金融要阳光化、正规化发展,监管部门应该做什么?

苑德军:构建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比如,建立央行征信系统与民间融资对接的机制。民间融资中借款人的诚信记录应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贷款人在确定是否借款时,也可查询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诚信记录,通过央行的征信支持来尽可能避免民间融资风险。在民间融资活跃、融资规模较大的地区,有必要组建规范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为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居间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

我国经济的二元化特征十分明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坚实、厚重的经济基础。

重要的是应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求民间融资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部门登记,使民间融资阳光化。

当前民间融资中的高利借贷,实际上是对金融管制和利率管制的一种惩罚,只不过这种惩罚的对象是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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