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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义 三峡担保集团总裁:两年前,随着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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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义 三峡担保集团总裁:两年前,随着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制度的建立,中国担保业的发展开始步入正轨。随后,不断收紧的货币政策使担保公司迅速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然而,疯狂前行难掩担保业制度缺失、体系不健全的发展硬伤。民间借贷危机更让这个新兴的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担保业如何化解当前危机?未来又该走向何方?带着这些问题,《第一财经日报》专访了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峡担保”)总裁刘兴义。

截至2011年6月,三峡担保成立五年来累计为1652个项目提供担保367.27亿元。在国开行和长江三峡集团介入后,这家全国最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面临着“政策性目标,市场化运作”的转型。

目标与出路

第一财经日报:近年来,国内担保行业出现井喷式的发展,你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

刘兴义:总的来说,是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这几年,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使得融资需求持续旺盛。然而,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要想获取银行贷款就必须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的环境滋生了大批担保公司。

不可否认,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并不完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该有一整套健全的制度体系保障。所以,担保公司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只有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问题。

日报:在当前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定位?

刘兴义:通过这几年的研究和探索,我总结了十六个字来概括,担保公司是一种“经营信誉、管理风险、承担责任、获取报酬”的中介机构。

首先,担保公司为别人担保,是以其信誉作为支撑的,信誉是它生存的关键。其次,当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又要放贷给企业时,就会通过担保公司转嫁风险,所以担保公司管理风险的能力必须高于银行,才能够生存发展。再者,担保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即承担了连带责任。而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则是由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风控能力、管理水平、专业团队等因素决定的。最后,担保公司要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市场行为决定其是营利性的中介机构。

从本质上讲,担保公司的介入是增加成本和浪费资源的,但在当今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环境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担保难,通过担保机构增进信用是必由之路。

所以,我国担保公司只是在当前特殊国情之下有了发展空间。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担保公司会逐渐淡出市场,或最终向投资公司或投行转型。

日报:你认为未来担保公司的业务增长点是什么?

刘兴义:现在大家对担保公司业务的理解很局限,我们常见的有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为工程履约提供担保等。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要有交易对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担保公司都可以介入。

理论上讲,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经济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行为,在这些合同行为履行的过程中,任何环节出现信息不对称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并且,市场经济是以自由交易活动为基础,合同法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交易行为。

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实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这其中存在很多机遇。一方面,担保公司应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方式,并为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中票等提供担保;另一方面,特别是科技及文化类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过程中,也有诸多环节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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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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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发表于 2012-2-4 22:24:48

分类监管

日报: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无照担保公司,其中很多在从事违规担保业务。监管缺失被认为是造成担保行业混乱的主要原因,你怎么评价这种说法?

刘兴义:目前,从国家层面看,我国担保公司的监管涉及到八个部门,担保公司的审批权限授权给了各省市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

然而,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地方监管部门很难严格执行中央八部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所以,在这种监督管理体制下,很难保证监管到位。

另外,从制度层面看,整个担保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仍处于真空状态,缺乏明确的权威性的监管准则。针对担保公司,目前已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但这个由银监会牵头起草的《办法》是从金融领域角度出发,以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为目的,对于非融资性的担保行为并未作出明确规范。

日报:从担保公司的角度出发,你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制度有什么建议?

刘兴义: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主要可以分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和民营性担保公司两大类。虽然从实际运作角度看,两者没有太大区别,但监管要求却让两者站在了一条不平等的起跑线上。

民营性担保公司是以追求最高效率、最高利益为出发点,而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却承担着很多政府职能和政策导向的任务。

比如在重庆地区,三峡担保的项目风险评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就是一个行业标杆,小型担保公司都以此为标准,避免了恶性竞争和“乱收费”的情况。

但是,现有的行业考核标准和政策导向大都倾向于民营性担保公司而非政策性担保公司。这就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国有大型担保公司做不过民营小型担保公司,自然也没有发挥应有的行业标杆和市场主导作用。

2011年国家投入约40亿元支持担保公司发展,而评估支持力度的标准则是担保公司帮助了多少小微企业获得融资。

这个出发点无疑是对的,但问题在于担保公司的任务并不只是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它的目标任务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做出贡献。

所以,在担保行业的监管制度上,政策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取向,应立足于对政策性和民营性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建立适应各自发展环境和性质的监管体制。

银担博弈

日报:在银担合作中,担保公司的地位通常比较被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未来应如何改变?

刘兴义:现在,大部分银担合作的情况是,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旦企业出现还款问题,担保公司就要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有了这把“保护伞”,银行自己对贷款的管理还要不要呢?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银行在贷前贷、中、贷后,都应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有担保公司介入承担连带责任后,银行就可以放松它的贷后管理。这就让银行和担保公司在权利和利益上产生了不平等。

在权利上,银行处于优势,担保公司处于劣势;在利益上,银行可以通过贷款获得利息,并且不用承担风险,而担保公司只收取一点担保费,却要承担全部风险。

这就造成了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博弈”.银行觉得优质的客户,可以不用担保公司介入直接提供贷款;但当这个客户资质不好、存在风险的时候,银行就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自己却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担保公司管理风险的能力必须要高于银行,否则只要有一个项目出现还款问题,担保公司就可能面临倒闭的绝境。

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是银行要严格遵守银监会的一系列规定,切实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制度的要求。这也是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履行的义务。既然是法律规定,银行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银行管理不到位,贷款出现问题,则应该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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