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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从严把关提升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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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从严把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向IPO审核流程的前端延伸。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就IPO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更新了对IPO预先披露材料报送等相关事项的要求。

根据新发布的监管问答,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否则将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发行人的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若发生八类情形将中止审查;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直接终止审查。再融资发行审核申请也将参照IPO审核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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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反馈回复时限要求:证监会昨日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时间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包括: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在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须在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须在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部。

对于这些时限要求,发行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若逾期时间较长,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明确了保荐机构提交预先披露材料的时点,包括:须在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须在报送上会材料的同时,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发行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初审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

按照要求,在发审会召开前,相关保荐机构须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出现八类情形IPO将中止审查:此次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对现行IPO中止审查的各类情形进行了全面梳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等的不当行为都可能触发中止审查条件。

具体而言,发行人申请自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如下情形将中止审查:

  • 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 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 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若发行人IPO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将被直接终止审查。

在此基础上,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还要求,若触发中止审查条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须在获知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中止审查申请。如果发现知而不报,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问答,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并履行规定程序。恢复审查后,发行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MAKE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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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真

发表于 2017-12-10 13:52:57

延伸阅读:证监会官员详谈IPO!审核未通过率、反向挂钩机制……这些信息太重要!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宣昌能日前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优化股票发行审核流程,不断提高审核效率,实现新股发行常态化,取得了积极成效。预计到年底,IPO在审企业将主要为2017年新受理企业,存量企业的排队时间结构相比以前也将大为改善。同时,证监会还严把审核质量关,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IPO审核未通过率(包括终止审查和被否决)约为29%。

宣昌能同时透露,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风险投资和互联网产业发展论坛日前举行,宣昌能是在论坛上发言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他发言的主题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促进社会资本形成”。

宣昌能表示,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建设资本市场指明了方向,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迈入了新时代。中国证监会将深刻理解建设新时代资本市场的新要求,把握新机遇、担起新责任,努力实现新作为。

他说,2016年以来,证监会优化股票发行审核流程,畅通创投行业投资和退出渠道,同时严把审核质量关,不断提高审核效率,实现了新股发行常态化,取得了积极成效。

首先,2017年已审结企业数量达历史最好水平。截至10月底,2017年共审结IPO企业503家,其中核准发行359家,预计全年审结企业数量将大大超过以往任何一年水平。核准发行企业数量也将超过2010年347家的历史最高水平。IPO家数和融资规模均居同期全球前列。

其次,IPO审核工作节奏有序,在审企业家数减少。IPO在审企业数量已由历史最高点的2016年6月底的895家, 下降到当前500家左右的水平,其中大多数(约300多家)为2017年新受理企业。预计到2017年底,IPO在审企业将主要为2017年新受理企业,存量企业的排队时间结构相比以前大为改善,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

再者,IPO审核周期大幅缩短,市场预期明确。今年以来,IPO企业从申请受理到完成上市的平均审核周期为1年3个月左右,较之前需3年以上的审核周期大幅缩短。

宣昌能表示,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也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提供了便利、畅通的退出渠道,极大推动了创投行业的迅速发展,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创新创业活动,为更多初创企业提供了成长和发展的机遇,形成了资本市场与创业投资活动的良性循环。

在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同时,证监会还着力推动IPO企业现场检查常态化。

宣昌能说,2016年四季度以来,证监会已先后完成对两批次、47家IPO企业的现场检查,先后向证监会稽查部门移送4家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5家企业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今年9月下旬以来,又开展了23家IPO企业的现场检查,目前已在陆续处理过程当中。严格的现场检查有效督促了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防止“带病申报”和“病从口入”。

在此基础上,结合发审委换届履职,证监会延续和加强了从严监管要求,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2017年以来截至10月底,IPO审核未通过率(包括终止审查和被否决)约为29%。“通过终止和否决一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我们净化了市场环境,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为符合发行条件、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优秀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更多市场配置空间。”宣昌能表示。

他还提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引导资金投向创新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历史使命。

权威统计显示,近两年的新增上市公司呈现出了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度契合的鲜明特点。2016年至今年10月底,新上市的605家上市公司中有高新技术企业495家,占比达到82%。这些企业研发投入大,技术领先,很多属于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依靠创新发展实现内生增长,为提供经济发展新动能作出了重要贡献。

宣昌能还在发言中介绍了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优化再融资品种结构,规范创业投资基金运作、优化投资退出安排,以及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等工作。

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10月底,共有584家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融资规模1.5万亿元。同期共发生并购重组交易4550单,交易金额3.8万亿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5251次定向发行,融资额2461亿元。

截至10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32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0.77万亿元。

宣昌能说,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了创业创新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中国证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比如,在IPO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内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所持股份锁定36个月,而是锁定一年。

他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宣昌能说,与1500余万家中小微企业、30余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相比,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市场的包容度和覆盖面也不够,风险投资体系尚不健全,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突出,资本市场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短板。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能,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努力开创新时代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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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真

发表于 2017-12-10 13:52:43

明确中介机构更换程序及复核要求:证监会新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也针对发行人更换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情况作出要求,并明确了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的情形。

按规定,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除保荐机构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执业受限等情形以外,均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发行人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无需中止审查。

监管问答列明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的情况包括四类:

一是发行人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尚未结案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二是发行人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被司法侦查、或执业受限,更换相关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后拟申请恢复审查的;三是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6个月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是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资产评估师最近6个月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明确新老划断要求: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两则发行监管问答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有规定同时废止。证监会明确,监管问答发布的12月7日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企业,如果不属于新监管问答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

此外,截至昨日,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已超过3个月,但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已超过30个工作日,但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10个工作日内未补充提交,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截至昨日,自通知之日起已超过30个工作日未报送上会材料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未按期补充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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