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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与收益定价扭曲 在“诚至金开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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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备受关注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最终以第三方接盘的方式收场,信托刚性兑付的不败“金身”得以维持,投资者经历了一番抗争后也获得本金。

多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更大的意义在于引发了业内对于信托刚性兑付的讨论,有业内人士透露,涉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是“诚至金开1号”未能成为打破刚性兑付的主要原因,而一直以来,被视为信托业“潜规则”的刚性兑付,已经让信托行业承压,且造成了信托行业长期风险与定价扭曲的局面,不可能长期存在。而“诚至金开1号”引发的兑付危机也成了一次投资者的教育机会-“零风险、高收益”的神话随时有可能被打破。

年化收益仍达7%


事关70 0名投资者、涉案资金规模高达30 .3亿元的“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在签订一纸合约,承诺愿意放弃第三年部分利息之后,部分投资者已经在大年初一前获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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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信托负责人李旸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信托出现问题后,通过走法律诉讼渠道进行追偿的方式时间长,涉及面广,也不利于信托资产的盘活,采用第三方接盘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项目损失,也将影响降至最低。

而对于最后的善后方案,过去一个月四处奔波、焦急等待的投资者大多表示可以接受。一位广东籍的投资者姚先生告诉南都记者,项目成立之初,原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11%,后随着加息的开启,其对预期收益率上调0.5%,即9.5%~11.5。在过去的三年中,姚先生第一年获得利息收入约9.3%,第二年获得利息收入约11%,而2013年年末,仅收到2.8%的利息收入。如此计算,该信托计划三年的年化平均收益率约为7%。

“尽管年化收益率没有此前签订协议时那么高,但本金保住,而且信托收益并不充当本金,应该算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法了。”一位北京的投资者对南都记者如此表示。

据悉,在此之前,不少业内人士一直在紧密关注此次案件的发展。启元财富投资分析总监汪鹏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对后续其他问题信托的解决将起到参考作用。”而一位信托行业第三方研究员则在采访中表示,业内多位高管在于其沟通均希望,“诚至金开1号”能撕开信托刚性兑付的口子,让信托行业的风险定价回归价值中枢。

不过,从最后“诚至金开1号”的处置方案看,尽管投资者损失了第三年部分利息,但年化收益率仍达到7%左右。

“在监管看来, 诚至金开1号 并不是打破最佳时机。”对于最后的解决方案,上述信托行业第三方研究员对南都记者表示,就监管而言,以高达30亿元的项目打破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波及面以及社会影响太大。
石榴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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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理财

发表于 2014-2-4 10:52:31

风险提示:信托拐点将至,刚兑潜规则随时可破


一位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部理财师对南都记者表示,“诚至金开1号”引发的兑付危机也成了一次投资者的教育机会———“零风险、高收益”的神话随时有可能被打破。

事实上,尽管“诚至金开1号”以第三方接盘的方式收场令信托刚性兑付的不败“金身”得以维持,但多位分析人士均认为,今年信托刚性兑付的危机随时有可能爆发。

中航证券分析师杨鹏飞认为,信托产品违约迟早出现。监管层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就在引入合理的风险收益定价基准,未来通过流动性手段引爆高风险产品的违约风险将是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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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理财

发表于 2014-2-4 10:52:03

风险与收益定价扭曲


在“诚至金开1号”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其背后却引起了投资者以及业内人士对于信托刚性兑付的讨论。

“实际上,就法理上而言信托公司并不负有刚性兑付的义务。”普益财富分析师范杰对南都记者表示,刚性兑付事实上并无合法性。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计划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计划正常损失的赔偿义务,刚性兑付不仅无法无据,而且与法违背,对信托公司没有硬性约束。

据悉,在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然而纵观过去一段时间,信托公司暴露的项目风险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很大一部分还是由信托公司“兜底”,通过自有资金垫付投资者本金甚至收益。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接近10%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信托产品投资者获取高收益却承受较小的投资风险,在“收益与风险对等”的投资法则下,信托产品“零风险”认识是个怪胎,也造成了风险与收益定价扭曲的情况。

而对于中国信托刚性兑付的造成原因,范杰认为,对信托公司兑付质疑的根源在于目前部分信托公司的“类存贷”操作思路———信托公司不管有没有尽到受托人义务,都对按照信托合同预订时间、预期收益率等条件分配信托收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信托公司是正规金融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者将信托计划当作了存款的完全替代品。

此外,他特别指出,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信托没有刚性兑付的义务,但从监管层的思路来看,自“金新信托乳品计划”以后,监管层基本上对信托不能按预期分配信托收益的现象零容忍。而2010年以来,随着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增多,监管层多次下文,要求注意“兑付”问题,确保“兑付”。

“信托公司不得不从信托收益中提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准备,这导致的结果是信托公司必须找到收益率较高的投资项目。”范杰指出,收益性与风险性紧密相关,目前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是存在的,一般都是商业银行不能贷款的项目。而这直接的结果就是,一边是将信托产品作为存款替代,要求实现刚性兑付,另一方面却是信托项目由于需要承担高收益,而趋向去找风险较大的项目。

范杰认为,应该转变信托“只要不出现兑付问题就是没问题”的监管思路,把监管的重心从结果监管转移到过程监管上来,加强对信托公司是否严格合格投资者准入、是否履行谨慎管理义务、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是否侵占受益人委托人权益进行监管。信托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经营风险监控,防止单个项目的风险向自营业务或者其他信托计划蔓延。

不过,他同时指出,尽管业界对于刚性兑付有诸多不满,但至少在未来数年时间内,投资者依然会信任那些产品安全、勇于承担受托责任的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不大可能因为数单业务处置问题而开罪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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