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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4月3日,8·16光大“乌龙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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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4月3日,8·16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原光大证券(7.92, 0.07, 0.89%)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微博],诉证监会[微博]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预计最晚在5月上旬公布。

审理结束后,新金融记者从权威处取得证监会向法院提交的举证资料,其中多处细节并未在庭审中讨论。

杨剑波更向记者透露,一部分重要细节甚至“被证监会刻意隐瞒了”。巧合的是,这些被回避的信息大部分与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等监管层8·16当日行为有关。

作为昔日“乌龙指案”调查的主导者,全面掌握事实真相的证监会,为什么改坐到被告席的位子时却提交了一份“有所取舍”的证据呢?

真相,不畏惧讨论;事实,正浮出水面。

4月3日13点25分,杨剑波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上签了字。

他第一次走进审判庭,就把证监会送上了被告席。

过去三个多小时里,坐在对面位子上、代表证监会出席并申辩的罗娟,并不让他感到陌生。“之前陈述阶段,我都是给罗娟的邮箱发陈述材料,她应该很了解事情的全貌。”杨剑波回忆。

这并非一次普通意义上的庭审,不仅因为“民告官”,也不仅因其源头为轰动一时的8·16光大乌龙指事件,还顺便给国内股民“科普”了量化交易的原理。

事实上,对于正把法治化摆上空前高度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杨剑波本人是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的起草人之一,而他的代理律师、曾因凯丽案而胜诉证监会的李江,则是国内行政法学界的一个标杆。

三个多小时,这两个爱较真儿的“老男孩儿”联起手来,“死磕”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查和处罚的合法性及专业性。

此前2013年11月,证监会对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调查结束,对杨剑波给予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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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股票

发表于 2014-4-7 00:08:06

“漏网”的知情人

庭审结束了,法理层面的辩论告一段落,但乌龙指的真相却还在“彼岸”。

4月3日下午,新金融记者取得了证监会向法院提交的几份关键举证资料,其中多处细节并未在庭审中讨论。这些细节对于判断包括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监管层8·16当日对乌龙指形成和对冲交易实施的“知情和参与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令人意外的是,证监会因履行被告义务而提交的证词、录音文件本身,存在彼此矛盾的现象。

庭辩现场,杨剑波就曾质疑,证监会向法院提交的中金所[微博]监察部张红的证词涉嫌“瞒报和篡改信息”,不过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展开讨论。

但记者得到的法院资料显示,证监会提交的8月16日录音材料中,仅有张红与光大证券联络人李聚华的电话录音,并无张红与杨剑波的通话录音。

张红与李聚华的通话内容如下:“我是中金所监察部的张红,我看你们在用自营账户不停地卖,你不用跟我避讳什么,因为你们在证券市场做了什么,我们都能看得见,所以如果你的情况合理,我们也好向领导汇报。因为今天下午要交割了,如果你要做套利,现在你要是卖的话,你不是亏的嘛。”

这段对话发生时间为8月16日13点05分,即午盘刚刚开市,可见中金所行动之快。

通话记录显示,李因不知情,而将杨剑波的联系方式告知张红。但是此后杨与张红的通话录音,却“神秘”地消失在8月16日的录音证据中。

令人费解的是,证监会提交的另一份书面材料,却记录下张红至少在13点08分和13点17分与杨剑波有过电话沟通,通话内容则标明为“提示注意交易风险,要求尽快提供交易真实意图”。

杨剑波本人向记者证实,当日与张红的对话中,他已经明确表示卖空行为系“套保”(即保持多空头寸平衡),而非“套利”。

“可能是第二次通话,她主动问我是不是要卖10000张,对冲上午70多个亿的头寸,很明显她知道我在做套保,几次通话中,没有任何人阻拦我的做空行为,她甚至还提醒我,‘下单不要太猛,缓一些’。”杨剑波称。

另一份证据则显示,当时对于做空行为知情的,并不只有中金所。



原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的询问笔录显示,当天中午大约12点,徐浩明拨通了上交所[微博]副总经理谢玮的电话,告知初步调查结果是公司策略投资部系统出错,“电话里,我和谢玮简单讨论了如何对市场解释的问题”。

证词还显示,“我和谢玮电话沟通中,我和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当时黄红元在谢玮旁边,是用谢玮电话)进行了短暂交流,黄红元和我重点讨论了如何对市场解释”。

不仅如此,作为证监会确认处罚对象的重要证据之一,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以及杨剑波,在乌龙指事发后开过一次碰头会,委派杨剑波继续执行午盘对冲指令。就在这一关键会议上,徐浩明仍不断地和包括交易所在内的监管层通话。

接近徐浩明的光大证券内部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中午时间,徐浩明很可能已经告知上交所两位领导下午会执行对冲。

但是,在证监会提交的这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记者并未查找到上海证监局对谢玮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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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0:07:54

被告席上的证监会

在杨剑波的对面,被告席上就座的证监会诉讼代理人——罗娟和徐云,则要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逐一证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合法性。

习惯了执法身份的证监会,似乎并不适应被告席的板凳。一个有趣的细节是,诉讼代理人徐云在发言时,一度将杨剑波一方称为“被告”,而罗娟也几次表

示要向杨剑波提问。当然,审判长制止了这一行为。

针对李江的发难,两位被告诉讼代理人依次陈述了证监会处罚的理由。双方对于当庭提出的事实信息并无过多争辩,辩论交锋点多集中于法律的适用性。

其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证监会认定光大系内幕交易的主要依据,但对于原告提出的、作为该条例的“上位法”,“期货交易首先应适用《证券法》”的观点,罗娟不予认可。

此外,对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她也提出:“司法解释适用内幕交易刑事犯罪,被告在执法中只做‘参考’,即便适用,光大当日行为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豁免情形。”

之所以就法律适用原则产生争论,还在于法制建设本身滞后于市场发展。正如徐云在庭审之初强调的,“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证券法》是2006年生效的,180ETF是2008年上市交易。按照原告代理人的意见,ETF上市交易在《证券法》生效之后,那随着市场发展,像ETF这部分就不存在内幕交易了?不过法律并不是这样。在实践操作中,行政法有大量兜底条款。”

证监会最终正是动用了兜底条款,才对午盘卖空行为做出内幕交易的定性。

但这一兜底条款的运用,却帮助杨剑波请来了证监会的“老对手”李江,意外地激发了这位行政法界“老江湖”的学术热情——兜底条款是否该有边界?行政机关实际运用该法条过程中常常与“法无明文不违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

“任何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在合法性前提下,一旦构成对立法原意补充修改,解释权在立法机关,而不在被告。如果随着证券市场发展,有必要将错单交易行为纳入内幕信息范围,该决定权也不在被告而在全国人大。授权条款只解决了被告职权的来源问题,并没有解决认定标准问题。”李江甚至提出,证监会的行为已涉及“滥用职权”和“行政违法”。

至此,这场庭审论辩的意义似乎已经超越了资本市场本身。

庭审结束次日,针对杨剑波一案,证监会再次强调其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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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0:07:46

爱较真儿的老男孩儿

“我们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人们认为我们肯定做不成的事。”这句被戴维特写进《下一世纪》的句子,像极了杨剑波的逻辑。

熟悉他的人,并不会对他的起诉感到诧异。

“很多年前我接手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时候,人们也告诉我,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之前几任都搞不好,但我就是把这样一个二三流的团队打造成国内顶尖团队,在被处理成内幕交易导致市场禁入之前,新的管理层还暗示会继续重用我。”

这就是杨剑波。

4月3日下午两点过后,穿过媒体的“包围圈”,杨剑波驱车前往律所,等待和两位代理律师李江、杨翼飞沟通上午庭审心得。

一路上,他不断接到圈子里朋友们的电话,不只问候,也包括提醒。毕竟在上午的庭审现场,他主动发言至少6次——提到2012年11月他向证监会高层讲解复杂交易平台时,光大风险中性的模式“受到过领导好评”;提醒被告方金融专业素养“有待提高”;为质疑证监会违法所得判定标准,现场解释何谓金融会计领域的“盯式盈亏”……

怪不得,离开光大证券的杨剑波,成了上海财经大学的教授。

庭审现场,律师李江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做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江的申辩理由大致分为以下层次:第一,依据《证券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和发行人基本面有关的特性,包括错单交易在内的市场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否则,“会导致中国的股票市场出现一个非常滑稽的局面,每只大幅涨跌个股背后的大单交易者,都有必要第一时间披露交易信息,实际上交易所并没有这样做,因为向市场披露底牌的要求,违背意识自制、风险自负的市场原则”。

第二,光大证券对冲交易行为是既定的中性策略,而非“利用”错单。

第三,原告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备而来的李江,现场还抛出了此前并未向法院提交的质证意见——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未对空头头寸交割,仍属账面盈亏,证监会对原告所获利润的计算方法违反会计原则。

李江称,光大证券事后清仓时实际亏损400万元。但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认定光大卖出获利价值7000万元。

“连光大证券当日是否盈利这一基本问题都没有搞清楚,我们有理由质疑被告对于中性策略投资行为是否清楚了解。”庭审接近尾声,李江亮出了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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