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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闻

“到目前为止自贸区金融的改革、创新以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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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自贸区金融的改革、创新以及金融开放都在稳步推进。但这是个‘连续剧’,还没有完。”

如何检验上海自贸区成立七个月来的成效?5月14日,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用自贸区“第二季”来形容即将起航的新改革。

屠光绍是在5月14日上海银监局《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上述观点的,该《通知》可被视为上海自贸区改革“第二季”的重要内容。

该《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分别对应细化落实了银监会40号文中关于“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等三项支持措施。

当日,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还透露,5月13日,银监会已经正式批准上海银监局设立专门的自贸区银行业务监管处,专职履行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审计、监管职责。

何谓自贸区金改“第二季”?5月12-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银监局以及当地十多家中外资银行综合所得,至少包括两个重要事件:

一是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局局长张红透露,自贸区金融改革措施当中尚未落地的那只靴子——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近期将尽快落地;二是,按照此前银监会披露的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将有一家民营银行落户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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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much

发表于 2014-5-15 13:21:45

监管建议初期不下达单独存贷比指标: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银监局建议各家自贸区分行向各总行充分争取政策支持,其中一条,提到存贷比,“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

这可能会被理解成自贸区银行金融机构不考核存贷比,对此,马立新作了充分解释,此举主要是考虑在自贸区发展初期,业务需要稳步发展,不可能突飞猛进。从存款、贷款角度看,可能融资需求大,但存款相对有限,由此导致区内银行的存贷比压力可能会较大。

“截至目前,自贸区内都是银行的分支机构,还没有法人设立,银监会所有的法定监管指标,包括存贷比等,都是基于法人来考核的,并没有对银行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监管指标。”马立新分析。

由此,监管部门建议商业银行总行在自贸区业务发展初期不要对自贸区分支机构下达存款、贷款指标管理。马立新也表示,监管部门将研究推进如何优化存贷比监管,使得其既契合存贷比要求,又契合自贸区需求。

至于自贸区改革第二季,5月14日,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还透露,目前除了自由贸易帐户体系、投融资汇率便利等细则尚未出台之外,金改大部分内容都已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

戴透露,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也将在这一星期正式启动。“在机构集聚的同时,跨境人民币的借款、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境并购贷款等新型的自贸区业务也相继开展。”

至于自贸区账户体系,多家受访银行表示,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已经参与央行[微博]组织的关于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系统测试。

浦发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副行长王建新透露,浦发已经参与了4轮测试,在仿真一线放开二线管控的环境下进行测试,“系统很稳定,可以安全保证自贸区的金融创新业务可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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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much

发表于 2014-5-15 13:21:25

自贸区监管框架初定:屠光绍对上海自贸区七个月来取得的初步成效颇为满意。5月14日,上海银监局副局长马立新披露了一系列数据:

目前累计已有3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获批在试验区设立35家营业性网点,其中有11家中资银行分行,3家中资银行支行,20家外资银行支行(约占上海地区外资银行支行总数的20%),1家金融租赁子公司。

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上海自贸区内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达1205.57亿元,约占同期上海辖内资产总额的1.19%;各项贷款为653.54亿元,贸易融资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9.81%;表外业务298.46亿元,其中保函占比六成;各项存款为924.84亿元,合计净利润4.24亿元,已经实现盈利的区内机构占比约50%。

自去年9月份上海自贸区改革破题以来,“一行三会”已经先后出台了51条意见措施,其中包含银监会40号文出台的“八项措施”。此番上海银监局出台的一系列自贸区银行业监管基本框架可被视为此前银监会40号文的进一步细化。

从中外银行的反应看,此番上海银监局出台的三项制度监管框架带来几大利好:加大简政放权,简化区内事前准入;调整监管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周和华看来,上述《通知》主要通过人员、机构、监测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经营主体进行了界定。比如人才准入方面,从分行及以下的班子审批从事前审批到事后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自贸区内机构网点规划,《通知》规定,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新的监管调整可视为某种程度的松绑,也符合银行自主经营的要求。”周和华分析。

在马立新看来,事前准入放松并不意味着整体监管放松,恰恰说明对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

“从银行自身的角度,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银行。此次监管准入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而在制度安排要求机构要有相关部分的负责人签字。”马立新分析,据此可以在今后的监管中加强这方面的核查。把责任放给机构,是一个很重要的理念上的突破。

上述《通知》也要求,针对试验区业务做好事前和持续的风险自我评估,自我评估不达标者,不得开展试验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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