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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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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1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正式发布,重点修改了四个方面,将落实公募基金注册制。另外,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四方面落实注册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2014年8月8日施行,作为新的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规定》是基金募集、申购、赎回、收益、分配普遍遵守的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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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重点吸纳修改了四个方面: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二是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注册制的精神实质,三是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按照新基金法的要求,将公募基金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此次《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的主要亮点,结合运作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

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披为中心,注册审查以风险合规为基础,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二是调整监管方式,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释放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力,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

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体系,提高审查效率,对成熟产品实行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的简易程序,及时向市场公示审查标准和审查结果。

四是加强事中时候监管,实行放而不乱的新机制,辅以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建立注册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联动机制,

邓舸表示,以上监管思路与措施,将落实运作办法修订和后续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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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07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十章41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个人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得于50万元,考虑到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均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对其也充分了解,均为视为合格投资者。

在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一是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传播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张贴布告、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

邓舸表示,截至7月4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最新情况如下:总共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3563家,管理基金5232至,管理规模1.98万亿元。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1036家,管理基金1903只,管理资金规模0.27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080家,管理规模2688只,管理规模1.5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21家,管理基金604至,管理规模0.18万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26家,管理基金37只,管理规模1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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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19

以下为证监会例行发布会实录:

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募基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2014年8月8日施行,作为新的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规定》是基金募集、申购、赎回、收益、分配普遍遵守的业务规范。

证监会:公募基金运作办法重点修改四个方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今日修订《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极其实施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

办法重点吸纳修改了四个方面: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二是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注册制的精神实质,三是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防范系统性风险,四是进一步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证监会:四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按照新基金法的要求,将公募基金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此次《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的主要亮点,结合运作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

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披为中心,注册审查以风险合规为基础,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强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二是调整监管方式,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释放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力,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

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体系,提高审查效率,对成熟产品实行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的简易程序,及时向市场公示审查标准和审查结果。

四是加强事中时候监管,实行放而不乱的新机制,辅以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建立注册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联动机制,

邓舸表示,以上监管思路与措施,将落实运作办法修订和后续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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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27

证监会: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1.98万亿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月11日表示,截至7月4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最新情况如下:总共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3563家,管理基金5232至,管理规模1.98万亿元。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1036家,管理基金1903只,管理资金规模0.27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080家,管理规模2688只,管理规模1.5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21家,管理基金604至,管理规模0.18万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26家,管理基金37只,管理规模150亿元。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十章41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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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35

证监会明确四类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证监会发布(财苑)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邓舸介绍说,《办法》将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说明,《办法》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第十二条)。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近投资金额方面比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此外,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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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42

证监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不低100万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个人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得于50万元,考虑到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均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对其也充分了解,均为视为合格投资者。

证监会:四方面规范私募基金销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一是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传播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张贴布告、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

证监会:券商基金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适用私募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月11日表示,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三类基金(私募证券投资者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红酒、艺术品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外,公司型私募基金也在规范范围。

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也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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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53

证监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者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证监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第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植物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财产;第五,泄露因植物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第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第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第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第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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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1:58

证监会: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月11日表示,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投资运作方面,该办法主要提出了六方面要求:

一是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基金法,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

二是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不同的私募基金间设立防火墙。

三是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人员等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是规定私募经济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五是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六是对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的信息保存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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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2:04

证监会:私募基金办法实施前私募基金按原合同执行

证监会今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的基金合同执行;对办法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证监会:四方面扶持创业投资基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证监会与派出机构的统计监测职责,明确了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

为了突出强调扶持创业基金,办法从四方面进行明确,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做了界定,二是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三是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差异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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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20:02:10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为了健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主要在七方面进行修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并购重组办法的修订,立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功能,推动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要求,在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减少并简化行政许可,主要有七方面修改:

主要包括第一,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此外,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和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

第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市场化机制,解决了发行股份定价过于刚性的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同行业市盈率等定价参考要求。

第三,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明确了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环境,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第四,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预留制度空间。

第五,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门槛要求和相应盈利预测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丰富要约收购的保证形式,主要有银行出具保函和财务顾问出具担保两种形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确定保证形式。

第七,明确分道制审核标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明确分类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披,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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