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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

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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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异地开立的同业户中,村镇银行、小型农商行、城商行是问题最多的。这些机构虽然小,但是一级独立法人,具备开设同业户和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的业务资质。”近日,一起十亿级电票风险事件将公众较为陌生的真假“同业账户”推到了风口浪尖。对此记者对“同业账户”进行了多番调查了解,有票据人士表示:“除了被冒名开户的情况,中小银行将自身的同业户出租或出借给票据中介使用的情况太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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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得的一份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开司法文件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原行长吴某和原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某在票据中介的游说下,私自以该行的名义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账户,并将同业账户交由票据中介控制进行票据业务。票据中介承诺每月给付的固定承包费,最终也落到了上述高管的个人腰包。有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异地开立的同业户中,村镇银行、小型农商行、城商行是问题最多的。这些机构虽然小,但是一级独立法人,具备开设同业户和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的业务资质。”

这并非个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司法资料显示,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朱某和下属苏某,也曾私自利用其留存的的银行资质复印件,并采用伪造该行公章等手段,在长沙、宁波、成都等地银行开设同业账户。此后,朱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以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的名义私自向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报备,制作“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司法资料显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朱某等人开立的同业账户共办理直贴、转贴承兑汇票业务总金额952亿元,获利411万元,朱某本人分得352万元。

中介“承包”同业户操作还原: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案件中,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7月,票据中介熊某找到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营销业务部主任的王某和行长吴某,提出以利润7:3分成或每月60万元包断的形式合伙做票据业务。吴某和王某两人同意以每月60万元固定承包的方式,此后便配合票据中介分别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等异地开设同业账户。票据业务开展后,中介承诺的承包费用并未直接支付给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而是分别给了吴某和王某40万和60万的好处费。

熊某对公安机关供述称:“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很挣钱的。中介将票据从持票企业拿到银行贴现赚利差,到期后再转帖现给其他银行也有利差。”他在游说吴某时说,这个事情肯定赚钱,且只需村镇银行在其他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用出资金。

吴某在辩解中表示,熊某找到他要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他觉得可以提高单位的存款任务,“经过商议,利益分红比例是二八还是三七,记不清楚了,反正银行分红是大头。”熊某还向他承诺,这个操作模式只要资金监管好了,是不会亏损的,只是赚得多少的问题。吴某当时虽然表示要开会集体讨论此事,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这样做。他在供述中表示:“决定做票据承兑汇票贴现的事只有他和王某两个人知道。因为上级银行不准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想提高存款业绩,才冒险违规做。”

该行另一名高管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外地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必须经过行内领导班子成员开会讨论,由办公室做会议记录,经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必须报村镇银行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同意。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外地银行开设同业账户这个事情其他人都不知情,就更没有通过开会的方式来决定。”
萌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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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在心底

发表于 2016-9-8 23:10:17

“承包”同业户非稳赚不赔:在谈妥利益分配后,吴某安排王某,配合票据中介熊某利用该行名义先后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中信银行(6.220, -0.01, -0.16%)上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同业账户。据熊某供述,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账户开好后,由王某去临汾领取了网银账号、密码以及两个U盾,并交给熊某的侄子。此后的票据业务贴现操作中,该行的同业户一直由熊某等人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像熊某想的那样稳赚不赔。第一个月并没有利润,熊某从自己个人账户中取钱出来,分别给了吴某和王某20万和30万。再后来,因为银行贴现利率提高,熊某等人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一千多万,但承诺的好处又不能不给,熊某再次从自己的账户取出现金,分别给王某和吴某30万和10万。此后,因熊某垫资困难而合作停止。

实际上,熊某等人并未给村镇银行支付所谓的承包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出具的同业账户收入情况说明,证实从2014年9月1日至案发,吴某、王某开立同业账户从事票据业务,从未向银行上缴过任何收入。吴某等人事发是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母公司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报案。

2016年7月18日,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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