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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权

第二个投诉人说:我以为保险是赠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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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三位市民自称在银行存款时,稀里糊涂就签字购买了保险产品。最近,12345平台受理的此类投诉相当多。法律界人士提醒:公民在涉及财产转移的情况下,每签一份合约之前,都应该仔细阅读条款中的每一项。

第一个投诉人说:我不知道自己办的是保险


准备买房、却又无法及时提出现款的孙女士,向记者叙述了她苦恼的缘由。

2012年9月,孙女士当时携带了2万元的现款,准备到浒关的一间银行办理定期储蓄业务。在业务办理窗口说明来意后,负责接待她的营业职员并未立即着手处理,而是向她询问是否希望获取更高的利息。

据孙女士的陈述:这名职员告诉她,两年内只要不急用,她就可以选择办理另一种形式的定期储蓄。这种储蓄方法能获得比同期银行定存更高的利息。而且,在期限内有急用,她仍然能够将这笔款项取出。草草填写了业务员递来的单据后,孙女士并未注意纸张标明的具体事项。

今年年初,孙女士夫妇决定买房。他们早与房产商协议好,将于本周签约,并现场交纳首付款16万元。于是3月29日,她与丈夫来到银行,准备立即提取存款。“利息是可以牺牲,只要能提出本金,我们就能马上和房产商签约。”孙女士夫妻原本这样希望。然而,银行的回应却如同当头棒喝。“银行告诉我们,这笔钱是取不出来的。”孙女士夫妇这时方看清单据,“当时钱并没有存入储蓄,而是用来购买了保险。”保险条文则清清楚楚声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的两年内,不得进行退保。然而,购房合同签约在即,孙女士夫妇并没有其它方法来弥补这2万元的空缺。银行的工作人员最后向他们建议,他们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

目前,孙女士夫妇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以损失部分保费的形式来结束保险合同。退还的款项将在未来两个星期内分批返入孙女士的银行账户。同时,他们也向房地产商提出申请,将签约的时间适当延后。
银财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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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记者

发表于 2014-4-5 18:21:54

第二个投诉人说:我以为保险是赠送的……


徐女士至今方知,自己三年前存入银行的“特殊定期储蓄”,实际上被办理了保险业务。三年后,她最终决定以违约的形式解除与保险公司的合约。但损失的金钱却令她夜不能寐。

2011年3月,徐女士原本打算办理1万5千元的定期储蓄。当她来到一间银行时,大堂经理为她指引了一个特别的业务窗口。徐女士声称她一向厌恶保险,“但是业务员告诉我,只是在做一笔特殊的定存,三年里每年存入1万5千元,三年后获得的利息就比银行定存高。”而当她对递来的保险凭据满腹怀疑时,业务员解释,这是办理特殊定存附赠的优惠。

三年里,她每年都如期存入1万5千元。今年3月,原本是当时约定三年期满的时间。徐女士一想到期限将至,就立即赶赴银行,准备回收这三年存入的本金,和被业务员许诺的“更高的利息”。而向银行出示了凭据后,她知一切只如梦幻泡影:“存入”的钱款不能现时提出,因为“存入”的保险期限未满。“满限是十年。”徐女士方才理清真相,“当时签的保险不是附赠的,而就是我自以为办理的定存。”当然,当年业务员许诺的“自由提取”,也并不只是空话一句。在计算得失之后,徐女士最终决定解除合同,以违约的方式提出现金。然而三年内共计存入的4万5千元,如今只能赎回4万元零一点。

“我赚的全部都是血汗钱,这几天连觉都睡不好。”徐女士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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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记者

发表于 2014-4-5 18:22:14

第三个投诉人说:出了银行,我就把单据弄丢了


俞先生目前已成功为母亲讨还了当年存入保险的钱款。然而对他来说,维权之路或许刚刚开始。俞先生认为,在银行的有意误导之下,母亲所购保险的结算日期被刻意延长了三年。而三年内本能获取的利息收入,如今却得不到丝毫补偿。以下,是俞先生转述的母亲俞女士的经历:

2006年,年近六旬的俞女士准备将闲款2万元存成定期储蓄。她只身到了一间胜浦的银行。在填写票据时,她以为自己办理的是为期5年的定存业务。离开银行后,本应保留的相关凭据却被她遗落不见了。

经年累月,存款之事俞女士已逐渐淡忘。直到去年她才突然想起,自己七年前就曾在这间银行存入了一笔定期储蓄。虽然无法出示任何凭证,但是在出示身份证件之后,银行职员确实为她查询到一条2006年的记录。而这时她才获知,当年办理的并非定存,而是保险业务。同时,由于还未到期,要等到2014年3月7日,俞女士才能全额将本金和利息共同取出。

一年以来,俞女士一直记挂着这件事情。于是等到了今年3月7日,她就奔赴银行、准备提出现款。但是业务员这次又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她办理的保险仍未到期,还需要进行两年的等待。“我妈妈回家告诉我后,我回头就给保监会打了电话。”俞先生旋即决定追查到底,“存的时候说是5年,去年说今年到期,今年又说还得两年。就一件事情,银行的说法年年变,这让人怎么相信?”投诉过后还不到一个星期,俞女士就接到了可以领钱的通知。而领钱时看到凭据以后,她才知道,实际上早在3年前,这笔保险就已经到期了。取现也并未违约,俞女士总共拿回本金连同利息2万3965元。

“2万元如果定期存在银行8年,拿到的利息应该将近6000元。”俞先生并不打算就此停歇,他认为银行有意欺瞒真相,“如果不是今年我这么折腾,他们是不是打算就这么拖延不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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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记者

发表于 2014-4-5 18:22:42

本月起保险犹豫期延长了


2014年4月1日开始,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正式实施。新规定中将原本为期10天的保险犹豫期延长至15日。在签收保单的15个工作日内,投保人有权要求全额退保(不包括10元以内的工本费)。同时,保险公司在划扣首款的24小时内,必须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其中必须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等多种信息。另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投保人须经核保人员核查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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