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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八卦

从交易到诉讼: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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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既未明确陈发树与云南红塔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应当解除,也没有明确中烟不同意股份转让的批复就等同于“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

2009年9月,当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红塔”)签订了以云南白药股权为标的的转让协议时,他决然想不到事态会发生戏剧性的变化。

时至今日,陈发树仍然没有拿到云南白药的股份,“钱交了,东西不给,很难想象。”陈发树日前在上海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称。

在过去两三年里,陈发树及其团队通过诉讼、召开新闻发布会、召集顶级法律专家座谈等多种方式表达诉求,寄望云南红塔及其背后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履行被强行按下“暂停键”的股份转让协议。

在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陈发树已经吃了“败仗”,而且陈发树也并不避讳继续在二审中“吃败仗”的可能,他说:“我的律师曾经告诉我,如果他是当事人,他选择放弃。与国企打官司,打赢可能也是输,这一点我非常清楚。但我决定还是要打这个官司,要打到底。”

溯源这场股权交易及随后的纠纷,可谓是一个近乎完美的开局,但风云突变演变成为一场考验各方的惊天诉讼,而最终的结局依然是个问号。
秃鹫B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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秃鹫BITE

发表于 2014-5-13 21:58:04

从交易到诉讼: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云南红塔所持云南白药无限售条件流通国有法人股6581.3912万股转让给陈发树,总价款约22.07亿元。协议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

根据现行中国有关法规规定,在国资转让中,一般都要获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因此这一条当时并没有引起陈发树的足够注意。而让陈发树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一条款成为日后交易无法推进乃至今天诉讼的导火索。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的2009年1月,中烟作为母公司和出资人作出了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的批复。同年8月13、14日,云南白药先后刊登了相关公告。而云南红塔经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择优,最终选择陈发树作为受让方。

根据协议,陈发树在签订股权协议后的五日内付清了全部转让价款,云南红塔也向陈发树开具了收款专用发票。

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然而,中烟姗姗来迟的一纸批复却让整个交易戛然而止。

针对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云南白药股份一事,中烟方面的一份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的文件,即中烟办[2012]7号批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这份批复距离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协议已有2年多的时间。而在这2年多的时间里,云南白药的股价迅速攀升,到2012年初,每股价格已在50元以上,已经远远高出陈发树的每股受让价33.543元,而且其间还有派股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其实,在中烟正式批复“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之前,陈发树已经感觉到苗头不对,并且从相关经办人那里得知此次交易将被解除。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发树于2011年12月8日向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其与被告云南红塔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云南红塔全面继续履行;二是确认云南红塔违约,判令其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三是要求云南红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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秃鹫BITE

发表于 2014-5-13 21:58:18

谁有审批权?查阅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的一审诉讼材料可以发现,谁有权审批此次股权转让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财政部,还是中烟?

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云南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的决定。

陈发树上述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财建[2006]310号,下称“310号文”),其中提到:“……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陈发树一方认为,云南红塔向陈发树转让股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由云南红塔逐级上报至中烟,由中烟再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相关一审材料显示,作为被告的云南红塔的辩解理由是,“310号文第九条规定,向非烟草行业的转让,多种经营两亿以上的,是逐级上报到中烟,由中烟报财政部审批。该规定中的报财政部的审批是指逐级上报中都同意转让的情况下才报财政部审批,但对逐级审批中的任何一级或中烟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报财政部审批,310号文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说任何一级不同意,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把不同意的意见仍报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下批文呢,我们认为就不用再上报财政部。”

至于中烟为何在2年多后才给出批复,是否存在拖延,云南红塔在一审中给出的解释是,并没有故意拖延,因为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审批的期限是多长,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认为中烟违约没有依据。

依据中烟的批复,云南红塔向陈发树提出,股份转让过户条件不具备,转让协议按约定解除。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在一审期间,陈发树曾申请追加中烟、云南中烟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云南省高院以“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且《股权转让协议》也未约定三单位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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秃鹫BITE

发表于 2014-5-13 21:58:36

合同有效但不违约:陈发树与云南红塔这场诉讼尽管标的惊人,但仅仅从法律关系来看并不复杂。云南省高院在审理中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云南红塔是否违约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受理该案一年后的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在确认股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的同时,确认云南红塔已及时按约履行了就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有关报批、信息披露等手续,并未违反协议的约定,驳回了陈发树的其他请求。

一审判决书称:“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三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的约定,本案的股份转让只有在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对陈发树诉请红塔有限公司继续全面履行该《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还明确,云南红塔“按规定向其上级机构上报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已及时按约履行就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有关报批、信息披露等手续,并未违反协议的约定”。

查阅一审相关材料可见,云南红塔一方也曾提出,中烟不同意股份转让的批复,其与陈发树协议的解除条件应视为已经成就,协议应当解除。但是,在云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既未明确陈发树与云南红塔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应当解除,也没有明确中烟不同意股份转让的批复就等同于“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一审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又认定云南红塔没有违约,对中烟不同意转让批复的效力和性质不置一词,这让陈发树和他的代理律师都十分不解。带着这份不解,2013年2月,陈发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未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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