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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银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房地产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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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银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竞争秩序,促进苏州地区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和《苏州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苏州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承诺:本行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尽职调查,要与借款人面谈贷款申请,面签贷款合同。不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销售机构、个人房屋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个人(以下简称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不以任何方式规避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支付佣金提供资金或相关财务安排;对本行违反公约支付佣金的从业人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包括一手和二手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佣金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营销费、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劳务费、咨询费、评估费、办公费、广告费、担保费或场地使用费等名义向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向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协会负责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苏州银监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向协会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投诉和举报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协会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协会受理,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调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经协会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会员单位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苏州银监分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警告,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诚实守约行为向苏州银监分局报告;

(三)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 至6 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三)、(四)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常务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三)、(四)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违约银行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协会备案。会员单位对本行违约从业人员不及时处理的,协会将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会员单位作加重处理。

第九条 对索取或收取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佣金的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协会将记入禁止合作机构名单,通报全体会员单位并抄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员单位不得受理列入禁止合作机构名单的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申请,直至协会取消其不良记录时止。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协会举报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索取或收取佣金的行为,并申请将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机构或个人列入禁止合作名单,协会秘书处按禁止合作机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条 本公约经各会员单位理事签约后,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公约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公约由苏州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由苏州银行业协会零售业务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苏州银行业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零售业务专业委员会讨论,由会员行理事、监事审定、签字确认,苏州银监分局鉴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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