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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科高[2006]407号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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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科高[2006]4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规范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际原创、产品性能国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已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江苏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经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依法在江苏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在国际上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2)在国际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产品采标证明;
  
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7、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初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省辖市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三条  在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认定证书,从《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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