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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科〔2008〕33号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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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科〔200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科技服务平台的开放与共享,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科技服务平台是指对园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科技资源,包括实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文献以及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等。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是科技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服务平台开放与共享的规划、管理、协调及评估。

第二章    开放机制

第四条     以科技资金、国有资金等财政投入建设的科技服务平台必须对社会进行开放与共享;鼓励科技服务平台依托单位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协作共用,建立联合开放机制,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开放自筹资金建设的科技资源。

第五条     科技服务平台应建立规范合理的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并在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化运作,按有偿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共享协作

第六条     建立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共享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实时、动态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规范资源申请、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和运营补贴等工作流程,统计资源使用效率、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用户意见等信息,通过协作网的有效运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园区科技资源。

第七条     科技服务平台须加入协作网,已有的资源共享管理系统须与协作网实现对接,其依托单位须在协作网上发布开放管理机制、科技资源清单、技术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及资质、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必要相关信息。

第八条     科技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应配备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开放与共享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协作网运行记录,评估服务时间和质量等相关工作,并对依托单位的运行、服务每年进行1-2次民意测评,评估结果作为依托单位享受科技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平台依托单位使用协作网内科技资源可享受区内服务价格20%以上的优惠。

第十一条          对按主管部门要求新开放的大学专业实验室在两年内每年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额度,支持实验室的共享服务能力建设,包括人员配置、基础条件完善、设备维护等。由各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内容、预算和服务目标,经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一年两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核准相关费用给予资助拨款。

第十二条          平台依托单位的运营补贴按《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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