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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闻

本报记者 叶永春 通讯员 王颖: 杜某、薛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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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叶永春 通讯员 王颖: 杜某、薛某和张某是多年好友,一日,在外做生意的杜某遇上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于是他找两名好友相商,希望能有办法帮他度过难关。可薛某和张某都是工薪阶层,于是三人经协商后,由张某向薛某购买房屋,张某利用向银行申请所得贷款协助杜某,杜某则按期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还本付息,很快,借助这笔资金,杜某的生意慢慢步入正轨。

可天有不测风云,在一场病痛中,杜某不幸过世,他留下的生意也无人接手,张某向银行所借的贷款更是无人可以归还。不久,银行在向张某催讨未果之后,便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还本付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可张某认为,这笔钱实际上并不是自己用的,便不愿还款。这下薛某急坏了,因为他自己的房屋如今在名义上已经卖给了张某,是张某的房产,如果张某不愿配合还款,房子就会被银行申请拍卖。于是薛某一个劲劝说张某,法官也适时联系张某进行劝说,告知他虽然购房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但是借款合同却应是合法有效的,因为银行在整个借款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张某就应该对该笔贷款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最终,薛某主动向张某表示愿意由自己来还本付息,张某终于同意配合处理,与银行方面达成和解,该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平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购房合同的效力不能直接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银行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履行合同义务时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在其不知晓购房合同虚假事实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名义上的借款人就应该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如果存在拖欠,不仅会产生高额的利息还会影响名义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导致其今后贷款困难。这种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事情虽然看上去义气,可一旦发生问题便只能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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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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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桥投资

发表于 2011-10-19 00:15:12

简单一句话,善意第三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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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编辑

发表于 2011-10-20 20:10:14

所以大家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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