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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比利时政府遭驳回:无管辖权。世界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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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比利时政府遭驳回:无管辖权。世界银行下属机构披露,平安要求索赔9.04亿至10.97亿欧元。平安人寿、平安集团(下统称“平安”)与比利时政府的争端最终结果近日披露。

世界银行下属的ICSID(InternationalCentre for Settlem ent of Investm ent D isputes,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日披露了裁决决议,仲裁庭以“无管辖权”驳回了平安的索赔要求。这份长达56页的材料披露,平安称有权要求获得9.04亿至10.97亿欧元补偿。截至昨日,南都记者尚未获得平安集团的回应。而早在5月8日,负责比利时政府辩护事宜的律所Foley Hoag LLP对南都记者表示,对该事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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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管辖权”而被驳回:历时两年多的平安起诉比利时政府的案件终告结束。据IC SID官网显示,平安集团起诉比利时政府的案子于2012年9月19日在IC SID注册。2012年年底及2013年1月,平安集团和比利时政府制定了相关仲裁成员。而随后在当年2月26日,仲裁法院成立。随着系列法定程序后,2014年11月25日,各方当事人递交了一份agreedchronology。而随后在2015年2月3日,平安保险集团与比利时政府均缴纳了费用。而在今年4月30日,仲裁法庭则上交了AWARD(仲裁裁决)。

而近日披露的长达56页的文件中,仲裁庭最终披露了裁决决定,平安集团的索赔因“无管辖权”而被驳回;平安与比利时政府同等承担法庭成员和IC SID的费用和支出;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费用和支出。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的资料显示,比利时与中国政府的双边投资条约1986B IT,在1986年10月5日生效,而较新的2009B IT条约,则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理由而有关争议显示,平安依据的1986B IT条约对索赔的要求,而有关的管辖权是和2009B IT条约相关。
土豆的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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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的芬芳

发表于 2015-5-29 09:59:40

平安:“两次干预”不公平。平安与比利时政府的纠纷源自对富通集团的投资。而富通集团分为银行和保险两大分支,而银行业务是由比利时的F ortisSA /NV(FBB)为主。

在2007年10月与2008年7月期间,平安在公开市场以20亿欧元购入了富通的股份,成为富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从2008年7月,平安持股占富通已发行股份为4.81%。而平安已在2007年11月获得权利去任命富通董事会的董事。

不过,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危机,银行间借贷市场干涸。而在2008年9月28日,比利时与荷兰、卢森堡等协议去执行以下政策,比利时支付47亿欧元定增的方式,收购FBB的49.93%股权,荷兰则以40亿欧元收购FB B德国荷兰分支部分,卢森堡则用25亿欧元可换股贷款等。而经过这些措施之后,平安的权益由之前持有的4.81%跌至将近2.41%。这些被认为是“首次干预”。

然而,上述举措并未解决FBB的流动性危机。与此同时,比利时进入与法国巴黎银行(BNP)的协商。2008年10月6日,比利时政府发新闻稿称将用47亿欧元获取FB B剩下的股权,而后再转让75%的FB B股权至BNP,价值为82.5亿欧元。而富通依然留下的50%+ 1被转移至比利时政府。平安认为这是“第二次干预”,认为平安在FBB的投资完全被“征用”。

而比利时突然宣告对股东的补偿计划,面向范围仅是比利时(或其它欧盟)国籍或居民的自然人小股东。不过2009年2月11日的股东大会否决了这项决议。但经比利时政府调整有关协议,富通股东最终选择了将75%的F B B股权转移至BNP的决定。而这项交易最终在2009年5月完成。

此后,富通集团已纯粹开展保险业务。在2012年,富通集团收入将近157亿欧元,而平安保险集团认为这个数据较平安于2007年第一次投资时缩水九成。据指控内容显示,平安认为,第一次干预是不必要且不公平的。而比利时政府亦不愿意补偿平安。而比利时政府向B N P转让75%的股权时,盈利将近12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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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的芬芳

发表于 2015-5-29 10:01:09

关键的两封信件:鲜为人知的是,平安集团曾给比利时政府写了两封信件。事实上,继2009年9月28日会谈后,2009年10月14日平安曾给比利时驻驻华使馆写了一封信。平安在信件中称,2008年10月14日给比利时的信件是根据1986B IT条款10(1)的通知。

而在2009年10月14日的信件称,“平安通知比利时政府,平安认为这种措施没有支付适当的补偿和正确的程序,该措施是不公平、不合理,违反透明度原则,而这些措施损害富通和富通银行的股东(包括平安)的权利。”

不过,有专业律师昨日表示,仲裁庭提出,还有第三种情形,就是投资者已经把争议通知了东道国政府但还没有正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仲裁庭认为,对于这种情形,2009B IT的过渡条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不能适用2009年B IT。他认为,仲裁庭的这一解读有问题。

不过,该位律师认为,在事实层面,平安2009年10月写给比利时驻华大使馆的信函成为了最关键的、致命的事件。仲裁庭认为,至少从该日起,双方的争议已经产生,且已由投资者通知了东道国政府。不过,该律师认为,但是,这不应视为争议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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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的芬芳

发表于 2015-5-29 10:01:47

平安索赔9.04亿至10.97亿欧元:平安称,在介入之前,FBB的公允价值在188.2至228.4亿欧元,若从平安持有的富通4.81%股权来看,根据持有的FB B权益被征用来算,平安有权要求获得9.04至10.97亿欧元补偿。不过,比利时政府仅是为富通集团提供47亿欧元的补偿,其中根据4 .81%的持股比例,有2 .26亿欧元是与平安集团关联的。

而平安称,从股权被征用的日期来看,比利时提供的补偿较当时干预时应当提供的价格低了6 .78亿至8 .71亿欧元。若按1986B IT的条文4以及补充的条文2来看,加上利息,平安所获的补偿理应在7 .86亿至10.09亿欧元。

平安认为,若比利时政府并未违反1986B IT,平安对富通的投资将价值8 .17至8.26亿欧元,但现在仅值4.24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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