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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晚间和7月13日,万科独董华生连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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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晚间和7月13日,万科独董华生连续发布两条微博称宝能曾抵押钜盛华股权向华润巨额融资增持万科。其中,一张“2015年7月宝能把旗下钜盛华公司20.2亿股份质押给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的截图成为其质疑的最新证据。

7月12日21时26分,华生发布微博称,其在国外考察公司治理,看到人民网等说钜盛华在去年宝能举牌后质押股权向华润巨额融资并直接增持万科。电话查证此事属实。并称,“看来我虽一时被造谣栽赃抹黑威胁,但已不用担心事后被人以‘恶意猜测’罪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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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人民网的报道,文章引述市场人士的消息称,宝能系在2015年7月份开始举牌万科之时,宝能集团曾将持有旗下的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20.2亿股份质押给华润集团下属的华润(深圳)有限公司获取资金。不过在人民网的报道中并未直接指出该笔资金用于何处。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向澎湃新闻表示,仅有宝能股权质押给华润还算不上一致行动人。彭冰指出,构成一致行动人需要同时满足三点要素:1、华润质押是为了借钱给宝能;2、借来的钱去买万科的股票;3、此事华润明确知晓。彭冰指出,华生光证明宝能借钱还不够,那只是满足了第一点,后面第二和第三点都需要拿出证据来。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这样来看,如果华生所言为事实,那么已经构成了上述第五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宝能和华润构成一致行动人属实,那么宝能和华润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反之,华生作为公众人物在微博直指查证属实如果该事件不实则有构成侵权行为。

今年6月,华润集团及宝能集团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否认了钜盛华、前海人寿与华润股份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且明确表示双方未就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签署或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安排,也不存在任何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彭冰指出,既然现在有了新证据,华生证实了,证监会应向华生求证,展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调查。7月13日,华润集团方面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此事与万科股权之争毫不相关,有人借此炒作,混淆视听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MAKE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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