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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闻

近日收到来自江西银行苏州分行一名原员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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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来自江西银行苏州分行一名原员工的投诉,她表示自己从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四年在职期间,每月工资里都被扣除1300-1500元作为银行的风险金,牟女士称累计总额将近7万。银行方面以这笔钱投资理财产品未到期为由不予返还。

情况是这样子的:江西银行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动用本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理财,并侵吞我个人账户资金。在本人向江西银监投诉后,江西银行曾发布内部文件,承认其违规操作。但仍拒绝归还本人账户资金,江西银监不作为,拒绝维护。作为一名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本人投诉无门,作为弱势群体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能得到帮助。本人保证以上所言属实,并愿意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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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致电牟女士,其本人对该事件的描述如下:本人于2011年6月同南昌银行苏州分行签署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离职。该行给所有入职员工统一办理了两个工资账户,其一是员工自己可以支配的账户,另一个名曰风险金账户,风险金从每月应发工资中扣缴,但是员工本人无法查询和支配。对于该风险金账户,既没有银行卡也没有存折,也不可在网银上查询。

在开户的时候该行曾向员工承诺,三年后会一次性返还第一年的风险金总额,但是她本人在职四年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返还,离职之后多次要求银行退回这笔风险金和利息,银行以投资理财产品为由拒绝返还。

一、员工只能在银行工作至退休,一旦辞职,就拿不回风险金了?找银行解决未果,牟女士遂向江西银监局反映此事。江西省银监局第一次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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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江西银行总行表示,牟女士曾于2012年6月份同南昌银行苏州分行签署过一份《不可撤销承诺书》,并有牟女士本人的签字,协议自2012年6月1日生效。但牟女士向记者表示其本人一直不同意签署这份协议。《不可撤销承诺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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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议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两个规定:1、“本人仅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向贵行申请支取本人风险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2、“若申请支取时遇投资理财产品未到期,本人同意产品到期进行收益分配后再按规定申请支取……本人风险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由贵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贵行可以采取冻结账户的形式限制本人提前支取,不定期将资金划转至贵行的信托专户,由贵行金融市场部进行投资理财或按照《方案》的规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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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女士提供的另一份江西银行内部规定中,亦有这样的说明:“员工风险金账户余额在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员工风险金采取循环支取方式,循环周期为3年,循环支取时已辞职人员不予支付风险金。”按照该规定,江西银行员工只能在银行工作至正常退休,才可以取回风险金账户里的钱,如果辞职,则意味着风险金拿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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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鹅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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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鹅好冷

发表于 2016-8-31 13:25:45

五、回应和解决进展:致电江西银行苏州分行,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已经在跟进处理。记者联系到了江西银行总行,相关工作人员指认牟女士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江西银行全国所有分行4000多员工的风险金账户和帐号,存在越权的非法行为,江西银行将起诉牟女士。此外,江西银行总行方面指出该员工在职期间存在失职,如果牟女士还有任何质疑,可以走法律程序,比如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均可。

记者就江西银行总行的指控问询牟女士,她本人否认自己掌控全体员工账户,否认在职期间存在过失,并表示从没有遭受江西银行处分。“如果江西银行要起诉我,可以,只要银行方面拿得出证据证明我存在失职和越权非法行为。”牟女士电话中说到。她在书写的邮件中表示,和自己的老东家闹成今天这样,自己都觉得很难过。她本人非常非常敬重的该行行长,表示行长为了维护南昌银行的声誉付出过极大的代价,而现在,她却因为自己的一点私事不顾外界对南昌银行的看法。此外,她本人表示收到了江西银监局的回复,回复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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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监局表示不再受理此事,并转向央行南昌中心支行。虽然联系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处理进展情况,但就江西银行的内部规定是否合规将仔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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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鹅好冷

发表于 2016-8-31 13:24:50

二、银行的承诺书和内部规定是否合理?看完上述承诺书和规定,问题来了,有两个:第一,规定员工只能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才能支取,循环期离职人员不予支付风险金,这个规定是否合规?第二个问题,银行拿员工应发工资中扣除的风险金,去投资理财产品,这个行为是否合规?

撇开上述两个问题,先不谈江西银行这俩项规定是否合理,牟女士表示银行方面拒绝查询该风险金账户投资了何种理财产品以及何时到期,但该“理财产品”从2015年5月办理离职手续至今仍未到期,资金不可取回。牟女士说她就此事咨询当地律师,律师表示该协议的签署违背员工真实意图,存在不合理,协议书系无效条款。

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士表示从劳动法层面,只要员工同意签字,协议即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且违背员工真实意图并无从考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中对胁迫、欺诈有明确定义。但牟女士表示自己坚决不愿意签署上述协议书,而大部分员工迫于工作原因不得已才同意签署。银行方面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她确实签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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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不可撤销承诺书》中“本人仅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向贵行申请支取本人风险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这一规定,以及“循环支取时已辞职人员不予支付风险金”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证据充足的前提下,员工离职时,法院一般会要求银行向员工提前返还风险金,但对于双方均同意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如何计算,则没有明确标准。若员工没有签署类似不可撤销承诺函等文件,或者员工明确不同意由公司代为扣下部分应发工资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则银行扣下员工工资买理财并规定员工若辞职则不可支取的行为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一名海淀法院原法官亦表示江西银行这样的做法存在疑点,如果风险金是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则属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所得,不能未经劳动者同意便拿去投资理财。

三、江西银行风险金账户究竟属于公司延期支付账户还是属于员工个人工资账户?

早在2013年7月19日,有媒体报平安证券遭成都岷江西路离职的十一名员工集体举报,称平安证券存在扣发离职人员风险保证金不予以返还等三大罪状,其中包括扣发离职人员风险保证金不予以返还。平安证券按照行业规定每个月扣款取5%-10%工资比例的风险金,涉及金额近30万元,离职后未予以返还。最后因员工无法提供账户存在的证明而败诉。

但是这里,江西银行并不否认该风险金账户的存在。不同的是,券商的风险保证金账户在延期返还给员工之前仍归属于公司账户,而江西银行风险金是员工的工资账户,每个月一旦发放即属于员工个人账户和储蓄存款。

牟楠楠女士向记者表示,由于她本人是南昌银行苏州分行的财务工作人员,知道该行所有员工都被开设了该风险金账户,但是作为员工,大家无法从个人工资账户上看到资金情况,该账户被完全屏蔽,不可查询和支配。

记者致电财务专业人士,她表示如果银行出于风险规避原因设立风险滞纳金账户,延期支付薪酬仍然属于公司应付账户,而如果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薪酬规定,应发工资已经划转至员工个人账户上,则不属于企业应付账款,此时属于客户存款账户。但具体还要根据江西银行对应付职工风险金在发放时的处理判断。根据牟女士提供的资料可以看出,这笔款项被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员工风险金”会计科目下,并非延期支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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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鹅好冷

发表于 2016-8-31 13:25:06

四、银行协议和条款的签订是否有效?劳动法资深律师表示关键还要看员工同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约定,如果条款中没有约定这部分缴扣金额而是直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则属于拖欠员工工资,即便签署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的约定中明确说明固定工资和风险金,一定期限之后如果员工没有违约或过失,才能发放风险金,那么不能说银行拖欠员工工资,只要员工签字,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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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牟女士称正由于她本人是第一批入职员工,非常肯定的是在她入职时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在薪酬说明中指出有这样一个风险金的存在。她还表示,南昌银行苏州分行全体员工(第一批入职和后来入职的都在内)全部“被缴纳” 该风险金,大部分人碍于这份工作的原因,没有找到其他办法可以取出这笔资金。

据牟女士表示,江西银行曾发内部文件承认其在开销账户、账务划转以及合同签订上存在瑕疵和违规操作。此外,该行在自己投诉江西银监局之后重新调整了协议内容,2016年5月要求全体员工重新签订协议书,并要求老员工签署日期为2012年。

据悉,南昌银行苏州分行于2011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牟女士算是该分行的老员工了。自2015年12月15日起,南昌银行合并景德镇商业银行并更名为江西银行。2015年12月27日,南昌银行苏州分行正式更名为江西银行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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