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保险条款及细则 1.航班延误保险的有效期限为 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啸;原定航班是指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完成了信用卡签付手续且未改签过的航班;延误是指机场最后正式发布的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着陆的时间晚于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合格同行人是指持卡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与持卡人同乘坐同一航班并持有中信信用卡(18周岁以下的持卡人子女无需持有中信信用卡);父母是指持卡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3.中信信用卡持卡人凡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卡中心”)的指定渠道为本人及合格同行人订购机票,并使用指定的中信信用卡(i白金+、PLUS白金卡、蓝卡除外)全额支付机票款,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的,持卡人本人及合格同行人均为航班延误保险的被保险人(同行人不可单独成为被保险人),可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或“保险人”)为其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例如:2016年订票2016年乘机,按2016年条款约定理赔;2016年订票2017年乘机,按2017年条款约定理赔。 指定渠道指:
移动中信商旅平台订票渠道(动卡空间);
中信携程商旅服务专线:4006895558(携程专线);
携程旅行(个人)APP客户端订票渠道;
e中信电商机票服务热线: 40000-95558、95558-3;
e中信电商网上订票渠道:http://mall.ecitic.com;
中信国航商旅服务专线:4008095558;
厦门航空购票服务热线:95557;
东方航空服务热线:95530;
海南航空服务热线:95339;
指定渠道将不定期更新,敬请留意网站公示。
4.被保险人依据其所使用的信用卡级别及所订购机票的金额大小享受不同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额如表一所示。保险人签付机票的每票次航班延误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当次航班的机票款(机票款含票价和燃油税,不含机场建设费)。属于联程、往返情况的见注1。 信用卡产品/级别 | 每次延误保险金额 | 金卡、普卡 | 航班延误4小时最高可获赔1000元机票款 | i白金卡、 Signature卡、万事达钛金卡 | 航班延误2小时最高可获赔1000元机票款
(i白金卡、 Signature卡和万事达钛金卡的客户,每自然月计积分交易金额达3000元之日起,次月月底前搭乘航班可享受理赔) | 白金卡(i白金+、PLUS白金卡除外)、国航钛金卡、公务卡金卡、商务卡主管卡 | 航班延误2小时最高可获赔1000元机票款 | 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御尊卡 | 航班延误2小时最高可获赔5000元机票款 |
注:被保险人购买机票时支付外币的,按购买机票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5.持卡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期间,因持卡人通过指定渠道为本人及其合格同行人订购机票,乘坐国际国内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旅行,且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开始其旅行行程并发生本条款及细则第6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的,经被保险人或其他索赔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赔付金额按照订购机票使用的信用卡产品进行计算。 6.1 金卡、普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本细则第9条情形除外)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时,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 (1)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达4小时;
- (2)被保险人的原定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被保险人搭乘改签后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距原定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4小时内,且实际到达目的地的着陆时间比原定航班计划到达时间延误4小时。
6.2 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JCB御尊卡、白金卡、国航钛金卡、乐享卡、公务卡金卡、商务主管卡、i白金卡、Signature卡、万事达钛金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本细则第9条情形除外)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时,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在相应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 (1)被保险人搭乘原定航班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达2小时;
- (2)被保险人的原定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被保险人搭乘改签后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距原定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4小时内,且实际到达目的地的着陆时间比原定航班计划到达时间延误2小时。
6.3被保险人持中信信用卡为合格同行人签付的机票,符合6.1或6.2情况的,最多三名合格同行人可以享受航班延误险。 7.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交如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合格同行人与签付机票的被保险人一同提交索赔证明和材料),下述证明和材料应在被保险人出险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快递至保险公司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上田大厦9楼A 收件人:航班延误保险理赔团队,电话:0755-82395518,邮编:518031): - (1)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
- (2)被保险人申请信用卡及购买机票时使用的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复印件(若本年度索赔成功过,可不用提供);
- (3)被保险人签购机票时所使用的中信信用卡正面复印件;
- (4)被保险人签购机票的交易凭证(如信用卡账单复印件、交易凭证截屏等);
- (5)被保险人已填妥的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 (6)被保险人登机牌复印件、延误证明(仅国际航班延误提供);
- (7)同行配偶申请赔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同行父母、子女申请赔偿的,还应提供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用卡复印件;
- (8)如公务卡(个人模式)客户申请将理赔款赔付至个人账户的,需提供被保险人中信借记卡正面复印件;
- (9)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10)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8.收到被保险人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保险人应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履行赔偿义务,并将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保险金一并存入签付机票的中信信用卡账户,如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审核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解释说明并尽快完成审核。所有有关本保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9.有下述情形导致的,则被保险人不享有本条款及细则所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航班延误保险: - (1)通过信用卡支付的单笔费用不仅仅为完成单次航程所需的费用,如组合型费用类型:机票+酒店、旅行团费含机票等;
- (2)被保险人在航班延误之日起24小时内未完成之前购买机票的始发地到达目的地的行为,即实际旅行行为未发生;
- (3)搭乘全部及部分使用航空积分或里程兑换的航班;
- (4)被保险人的理赔资料10个工作日后寄出的;
- (5)由于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 (6)由于航空公司因乘客数量少的原因而取消航班导致的行程延误;
- (7)被保险人在原定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两小时前已知晓航班延误或取消;
- (8)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定机票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 (9)被保险人以获得本保险赔付为目的而做出的个人行为;
- (10)战争、军事活动、劫机、劫船、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 (11)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 (12)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 (13)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10.航班延误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被保险人在此确认,因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航班延误保险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提供该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或义务。 12.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卡中心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在有效期限以其认为适当的理由提前终止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上述航班延误保险。卡中心保留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13.持卡人在此声明已明确阅读并了解本条款及细则,同意受其约束。 14.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诠释。 注1:购买单张机票包含联程、往返等多次行程时,若其中一段(或多段)行程发生延误,保险公司赔偿延误行程的机票款。每段行程的机票款计算方式为:购票时票价×(购票时该段行程票价/购票时每段行程票价之和)+购票时燃油附加费×(购票时该段行程燃油附加费/购票时每段行程燃油附加费之和),如无法核实购票时每段行程机票款的,以理赔时相同航空公司公布相同仓位的每段行程机票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