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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再次将高利贷推向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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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再次将高利贷推向舆论风口,除了法律争议,商业银行抽贷、中小企业借贷难、民间借贷利率高风险大等经济议题也成为市场议论的焦点。如果抛开类似山东辱母案的极端案例,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经济学家们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的?陈志武、彭凯翔和林展曾对清代刑科题本中近5000件涉及高利贷的命案进行定量分析,他们的研究表明,在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命案中,利率越高,贷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可能加剧了借贷纠纷中的极端冲突。

原文刊载在2014年出版的《经济研究》,以下为重点内容节选:研究发现,在借贷利率为0%到24%区间时,贷方与借方被打死的概率基本一样;在24%至36%利率区间,贷方死亡率约62%;而如果借贷利率超过36%,亦即人们通常定义的高利贷,那么,约80%的概率是贷方被打死。可见,贷方死亡的概率明显随着利率的上升而上升。这说明一旦发生债务违约,贷方对包括生命风险在内的违约成本是不对称地更高。

文章指出,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明确反对收取利息的记载,主要的讨论在于利息多高是合理的。对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少有文献强调贷方对借方的超经济强制力。将高利贷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等同起来的观念在1930年代逐渐成为主流,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当时农村经济衰退,高利贷被当作导致农民生活困难的重要原因;二是随着反封建运动的开展,高利贷被认为是封建剥削的手段。

当时很多学者基于道义判断,将高利贷与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和贸易一起都当作剥削,而不是根据借贷市场的供求关系、借贷契约风险以及收入风险对资金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分析。当然,道义经济学忽视了一个事实:基于道义的管制将抑制资金的供给,最终会损害面对资金挑战的群体。

事实上,对高利贷的道义批判也体现在清代刑科题本的判决中,在年利率超过36%或利息超过本金时可见“违禁取利,罪有应得”等语。可见,道义原则虽然与“超经济强制”论不同,但其结果也是对高利息放贷者的单方面指责。

在清代中国,基于道义原则的高利贷管制比超经济强制更为有力。因为这使债务人不仅感觉到道义的上风,而且有法律上的高点,一旦普通钱债纠纷上升为暴力冲突,官方受理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如果官方受理,就将按管制利率来解决纠纷,债务人得以减免部分利息。以嘉道年间的河南舞阳为例,官府在处理相关诉讼时虽然未必按律严惩高利贷者,但也不要求本利全还,而是“或仅还本钱,或薄给利钱,从轻完结”。所以,在人道主义干预较强、利率管制较严的地区,以债务人为主动的暴力冲突可能会加强。

贷方讨债时面临的生命危险可能是高额利率的原因之一。当借方违约时,贷方并没有特别的方法要回债务。一旦发生纠纷,贷方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打死借方对自己讨回债务没任何好处,而且还要被判死刑,借贷两方打死对方的激励很不对称。因此,贷方所面临的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会更高。在这种激励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贷方的道义批判反而可能使贷方越难以收回债务,使借方更不愿意履行还债义务,也加剧高利贷的冲突,这一方面会减少有钱人的放贷意愿,减少资金供应,另一方面使借贷利率更高。

在借贷双方的暴力冲突中,贷方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到借方家追债会使贷方人身风险增加。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自己家借方有帮手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借方在自己家更容易获得打架的工具等。不过,随着讨债次数的增加,贷方死亡的概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概率则上升。讨债次数是大于等于3次时该变量才变得显着,表明当贷方多次讨债都收不回债务时,只能将暴力当作最后的手段,而且贷方可能更具有道义制高点,行暴会更猛。
加州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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